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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城市司法局:树木遮阴闹纷争 倾情调解促和谐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丁峰、张风珍)禹城市莒镇某村的汪某一宅基地北边是村民刘某的耕地,面积约为2亩,其耕地的东边与汪某二的耕地相邻,汪某二在自己的耕地上栽种了18棵杨树,现基本成材,其18棵树约定归李某一、李某二、汪某二、汪某三、汪某四共同共有,但这18棵杨树对刘某耕地上的作物造成了遮阴损失,也对汪某一的宅基地北边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遮挡,刘某、汪某一曾多次要求汪某二等人伐除树木,汪某二一直找理由搪塞推辞,该村调委会与双方协商、沟通多次未成,于是某镇调委会主动受理调解此纠纷。
 
  2024年3月3日,双方共七位当事人在村调委会的带领下来到镇调委会,镇调委会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两名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谈话,弄清双方的诉求和化解矛盾的突破口,并交换调解意见,然后将此次纠纷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先调解汪某一、刘某与对方五名当事人的树木遮阴问题,然后再调解五名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共有物分割问题。本次调解以七名当事人之间多年的邻里友好关系为切入点,利用“旧情唤起法”来回顾原先各自生活困难的时期各家是怎样互帮互助的,在此过程中,镇调委会发挥了主要作用,待双方情绪缓和后,镇调委会从法律角度出发,查看了双方的《土地证》,并让双方再次确认了各自的宅基地、耕地范围,在没有异议后,利用村级调委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挥的情绪缓和作用下,抓住时机促进双方将遮阴纠纷得以化解。此后,五位当事人之间关于18棵杨树的共同共有关系分割问题,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给当事人释明,并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各自出资比例来合理分配应赔偿给汪某一、刘某的相对应部分损失。经过三小时的协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汪某二等五名当事人自愿赔偿因树木遮阴造成汪某一、刘某的损失,共计1000元,由于多年的友好关系,汪某一自愿放弃接受赔款,1000元赔款全部赔给刘某一人;2、汪某二等五名当事人无条件在调解后1个月内刨除18棵杨树;3、汪某二五人之间的共同共有的杨树对汪某一、刘某产生的应赔数额不再进行内部分割计算,全部由汪某二一人承担。
 
  此次纠纷为我国基层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此类纠纷调解时往往两级分化,要么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邻里关系不会受到太大影响;要么互不相让,从此邻里之间老死不相往来。在调解中,村、镇两级调解员能够抓住双方矛盾焦点,准确找到调解的突破口,利用合理的调解方法适时调解,对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促进了纠纷成功且高效率的化解。本次纠纷的调解有五大特点:(1)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为典型的基层矛盾,本着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乡村邻里感情的角度出发谨慎处理;(2)对案情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做内、外部分析,从而抽丝剥茧理清关系;(3)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能抓住焦点,深入查,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4)责任分析确切、到位,努力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采用适当的调解方法,准确掌握矛盾调解的时机,促使矛盾迅速化解,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案结事了。(山东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