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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法院对清运垃圾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小区内清运垃圾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刑附民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寿险公司济南公司除在交强险中先行支付的死亡赔偿金18万元外,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还须向附带民事诉讼四名原告人赔付99.8万余元。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2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驾驶一辆“中集”牌重型货车,在济南市历下区某居民小区道路实施垃圾清运工作。垃圾装车完毕后,杨某在未确保车辆周围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驶离时,碰撞到位于车辆左前方施工的被害人荀某,并对其造成碾压,荀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荀某符合车辆作用致双下肢被碾压致多发骨折等外伤继发脂肪栓塞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2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杨某个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封闭小区内驾驶车辆时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据本案审判长高兵介绍,因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荀某的配偶、母亲、子女等直系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四名原告人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我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被告人杨某系济南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驾驶公司车辆致使受害人荀某死亡,应当由济南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事故车辆在某寿险公司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某寿险公司济南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济南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医疗费发票能够证明被害人荀某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0.9万余元,扣除某寿险公司济南公司已垫付的18000元,剩余9.1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某寿险公司济南公司主张医疗收入明细中的自担费用应予以扣除,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院确定死亡赔偿金981000元。另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法院均一一依法确定。本案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对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以上赔偿款项共计117.8万余元,扣除某寿险公司济南公司先行支付的死亡赔偿金18万元,剩余款项为99.8万余元。
 
  综上,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