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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城司法局:暖春亲情融纠纷 春风化雨润心中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居民刘某与邵某是夫妻关系,共育有一女一子,由于夫妻之间存在一些不可调和的家庭矛盾,他们在儿子六岁、女儿四岁的时候协议离婚。在2010年3月,刘某与邵某两人只是简单地领取了离婚证,他们两人对家中财产没有进行分配,对子女抚养问题也没有协商。离婚时,刘某因工作不稳定、收入不稳定,无力单独抚养孩子,因此离婚后刘某与邵某仍旧同住,共同照顾孩子。刘某与邵某离婚后,仍旧同居数载。虽然如今他们孩子都已经上学,但他们之间感情并没有恢复。两人就如何分割房产问题多次争执,于2024年2向5日向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要求帮忙协调解决此事。
 
  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接受申请后,主任段小龙分别与刘某与邵某两人进行了沟通,还向所在村做了初步的调查了解。经了解,目前刘某与邵某共同居住的房产共有两处,一处为双方婚姻期间共同购置的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以下简称A处房),另一处以邵某名字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以下简称B处房)。双方目前在A处房与B处房都有各自房间,生活轨迹交叠。还了解到刘某与邵某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复婚可能性不大,双方明确表示不愿意再与对方共同居住。段主任邀请刘某与邵某的亲戚和村委会成员一起到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进行现场调解,希望他们能帮忙一起劝说。
 
  段主任对当事人阐释了调解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提出当事人可以轮流陈述各自的诉求与意愿,要相互尊重,不得随意打断他人诉说。邵某首先发表了看法,他表示A处房首付主要是他和他的父母出资,该房产贷款也是从他的个人工资中抵扣,他认为A处房屋所有权理应归属于他。当年离婚后,一直对子女们承担抚养义务。同时他考虑到子女的成长环境和心理健康,也为无其他居处的前妻刘某提供住处,已经仁至义尽。故而邵某主张他与子女三人继续居住A处房。而B处房是邵某从他的父母处继承,房屋所有权证也是登记在邵某名下,理应属于他个人财产。邵某提出可以让刘某居住在B处房,但产权仍旧归属于他。如若遇拆迁,相关拆迁补偿等利益由邵某获得,但他可以适当补偿前妻刘某。
 
  刘某表示不能接受邵某的要求,她认为当年离婚过错方为邵某,所以才提出离婚。离婚后,她也是尽心尽力抚养一双子女,在感情和伦理上她都有理由与子女们同住。而邵某则认为离婚已是多年前的事,过去的错误早已翻篇,并不能作为现在房产分配的衡量依据。
 
  眼看着二人未谈几句就又要再起争执,段主任及时制止,并劝邵某“虽不是夫妻也曾为家人”。何况邵某的部分诉求原本不合理、不合法。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婚姻期间购得或继承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因此,A处房和B处房都只能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刘某与邵某共有,并不能完全属于邵某一方。鉴于婚姻期间购买的A处房目前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B处房是在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即便走诉讼方式分割房产,法院也会判决两处房产是刘某与邵某共同所有。经过段主任一番释法说理后,刘某与邵某明确了他们各自对A处房和B处房的所有权。因此段主任指出,刘某和邵某双方都无权请求将A处房和B处房完全归个人所有。为了刘某和邵某生活便利顾及他们子女的感受,可以通过放弃其中一处房产的所有权而取得另外一处房产的所有权的方式去协商解决他们共有房产分割问题。
 
  邵某听到此处,态度不再如初始决绝,但依旧认为离婚后A处房的房贷一直由他单独支付直到还清,A处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由他取得。他可以放弃B处房的所有权,统一归刘某所有,但前提是刘某自愿放弃对A处房所有权等相关权利,同时将个人物品及时搬出A处房,在办理A处房不动产权证时也要无条件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邵某认为基于昔日情分及子女感受,他答应以B处房所有权换得A处房的所有权,这是他的最大让步。刘某仔细思量后,部分同意邵某的要求。段主任也劝解二人,终归是相伴多年,哪怕再有嫌隙也应该考虑到孩子,如果遇到孩子终身大事,难道还将母亲拒之门外?刘某见状,也不再执着于A处房的使用权,但是要求邵某在办理房的不动产权证时必须加上子女的名字,并将她对A处房的所有权均分给子女,段主任从情理出发,就A处房使用权和产权问题,再次与邵某进行单独沟通与劝导:两个孩子也正是到了上学关键,还有什么比子女陪伴更为重要的,离异夫妇之间的恩怨情仇都会过去,子女的爱和敬才是长久的。
 
  听了段主任一席话,邵某感慨良多,想着自己年纪大了以后身后一切也都是留给子女们的,便同意了刘某的要求。刘某见邵某情绪软化下来,又顾及到一双含辛茹苦养大的子女,为避免与邵某过多见面再生事端,她也承诺除非子女结婚等大事不再轻易踏足A处房,她也会尽快收拾私人物品尽早搬离A处房。经过段主任耐心的劝导说服,双方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自愿签下如下和解协议书:一、刘某取得B处房屋的所有权,由刘某永久居住,若遇到开发拆迁则由刘某全权主张权利。刘某必须在当月30日内将A处房内的所有私人物品搬离,不能继续居住。
 
  二、刘某自愿放弃A处房的所有权,邵某、女儿、儿子三人名字向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在办理手续时刘某应无条件配合。未经邵某允许,子女无权自作主张,让刘某到A处房居住和生活,但为子女操办喜事等大事时刘某可应邀前来参加,邵某不得干涉。随着纠纷当事人在协议上签了字,这起纠缠多年婚姻家庭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这起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因当事人在离婚后不离家,同时也未对婚姻期间购得和继承的两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引发纠纷。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接到调解申请后,认真核实纠纷事实,在了解到纠纷当事人确实无法修复夫妻关系的事实下,通过宣传、解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使得纠纷双方当事人明确了各自在A处房和B处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适当提出调解建议,又通过人情伦理劝说的加持,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比较圆满地解决了该起纠纷。(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