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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高新法院:社会调查求事实,法官巧断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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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双方基于血缘、情感等因素,具有伦理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常常在短时间内无法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存在证据收集难、事实查明难等问题。判前进行社会调查,可以弥补庭审调查的不足,有利于更加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为法官依法妥善裁判提供有力依据,增强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促进纠纷实质化解。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法院速裁四团队在审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中进行判前社会调查,取得了良好效果。该起案件原告赵某已75岁高龄,情绪非常激动,案件审理前后多次找到承办法官哭诉自己身体差,花销大,要求两个儿子支付其赡养费6万余元和医疗费4万余元,并以后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案件两名被告亦表示很委屈,大儿子哭诉老人反悔之前的约定将赠与的房子收回,出尔反尔;小儿子儿媳哭诉家里孩子小,收入低,能力有限,并非不赡养老人,老人每年收入好几万,足够其生活支出,但老人挥霍钱财,如果法院按照老人的要求判决就要做出极端行为。

  庭审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差异较大,矛盾异常激烈。经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隋玉茹决定进行判前社会调查,同时协调当地社区居委会居中调解。隋玉茹团队通过电话、走访、面谈等方式向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及社区居民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收入情况、身体状况等内容,就了解到的实际情况详细制作了社会调查笔录,并让双方当事人对社会调查笔录进行充分质证。

  根据庭审情况及社会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原告实际情况及二被告的负担能力,法院作出判决:两被告分别支付原告赡养费33000元、15750元,分别支付原告医疗费22623.01元,并以后每月分别支付原告赡养费600元、300元。判决后,隋玉茹法官主动进行判后答疑,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均表示服判息诉。该起案件通过判前社会调查,高效查明影响案件判决的当事人家庭情况、赡养情况等事实,有效增强了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说服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判前社会调查在家事审判中的应用是法院坚持能动司法,落实“如我在诉”要求,将案件审理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融合的创新做法。潍坊高新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社会调查环节,全面及时掌握当事人相关信息,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