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丁峰、段小龙、张凤珍)年过七旬的董某某是禹城市莒镇某村人,老伴于2018年10月21日去世,董某某有两个女儿,大女儿董某甲与二女儿董某乙。董某某有耕地共1.4亩,平房3间,房屋建筑材料为土坯,现在房子已经破烂不堪,房屋内多处破损,外墙多处用木头柱子作为辅助顶住房屋,防止房屋坍塌。董某某患有慢性疾病,无法耕种自己的土地,将土地外包给其他村民种植。
因为董某某是老退伍军人,家庭生活不算富裕,11月3日,村干部找到董某某,说明镇政府协调退伍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可以免费给董某某修建房子。董某某一听很高兴,自己的房子已经不能住了,如果政府出资修建,自己住的地方算是有着落了。可转眼董某某的眉头又皱了起来,村干部一看这种情况,就追问董某某是不是有什么困难。董某某说,自己在11月5日,已将自己的3间平房给了二女儿董某乙,作为赡养自己的补偿。如果要将3间房子拆了重建,董某乙那儿可能不好说话。村干部一听,心里清楚董某某的二女儿董某乙不太好说话,油盐不进,这件事恐怕难了。
虽然工作难做,但是村干部还是和董某某一起到了董某乙家中,将事情的原委说一遍。董某乙一听,说拆可以,他不能出钱,与董某甲约定老人是由他赡养的,拆房子不能再出钱了。村干部看到这种情况,又和董某某找到董某甲,董某甲说:“当初说好的,老二养老人,老人的房子等都归老二,现在东西都成老二的了,需要拆房子,又不出钱了,我也没办法出钱。”董某某有些头疼,这是怎么了,养了两个女儿,到头来,自己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
11月10日,董某某到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与女儿董某甲、董某乙之间的纠纷。莒镇调委会主任段小龙负责调解董某某父子之间的纠纷。
为了让董某某有个遮风避雨的住处,段主任找到董某甲和董某乙,听完段主任的来意后,董某甲和董某乙一直都是不温不火,但就是不开口说给董某某出钱出力。
段主任看到这种情况,对董某甲和董某乙讲解《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六条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段主任向董某甲和董某乙讲明,不赡养老人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两人坚持不赡养老人,将帮助董某某向乐陵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到法院起诉弟兄二人,维护老人合法权益,要真正到了那一步,董某甲和董某乙在村里名声一定会受到影响,乡亲们会怎么看待弟兄二人。董某甲和董某乙听到这些话,都有点坐不住了。董某乙先表示,愿意让出宅基地让父亲董某某使用,但自己不能再出钱拆房子,董某甲表示可以帮助出拆房子的钱。
在段主任的主持下,董某某和女儿董某甲、董某乙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过段主任认真细致的工作,董某某和两个女儿达成协议:由二女儿董某乙负责出宅基地(原来老房子位置);由大女儿董某甲出钱将老房子进行拆除。
在两位段主任的调解下,董某某和两个女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在调解协议上注明双方权利义务,需要做的事情及履行期限。11月16日,段主任电话回访了纠纷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董某某的新房子正在建设中。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老年人住房问题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妥善解决老年人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因此,基层调委会应根据实际,及时介入调处纠纷,依法、合理、及时解决老年人的住房问题。
本案例反映了基层调委会在化解矛盾中所起到的良好作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事件初期阶段及时介入,引导事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使之走出矛盾的误区,最终顺利解决,真正做到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纠纷不上交”,体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日常矛盾调解中方法措施全面,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及时。
调委会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按照“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解”的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制定调处方案,落实调处责任人,在现场就能解决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就地解决;较为复杂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一分析研究,区分情况,明确责任,着力化解、集中时间和力量解决影响稳定的突出矛盾和有激化苗头的民间纠纷。对不符合法律政策的纠纷做好政策宣讲和思想教育工作;对不属于调处范围的矛盾纠纷,及时分流;对重大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苗头,及时上报。(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