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国成 刘守新)近日,山东泰安新泰市法院依照民法典居住权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为生活困难的妇女一方当事人设立居住权,保障其在离婚后“住有所居”,既遵循了照顾女方的原则,又为民法典居住权规定的实践应用提供了范例。
李某某(女)与王某某(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办案法官接手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均无挽回夫妻关系的意愿,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也均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在协商现有房屋由谁居住的问题上双方产生较大分歧。
王某某称,现双方居住的宅基地及房屋均在其名下,其是本村村民,房屋本就是他的。李某某表示其虽系外村迁入,但是基于自己20多年对家庭的付出且自己缺乏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她更需要该房屋居住。办案法官向王某某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李某某需要房屋居住等现实情况,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耐心劝说与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就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达成一致,明确了王某某对涉案房屋及宅基地享有所有权,李某某对涉案房屋东边三间堂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期限三十年。至此,该起案件圆满结案。(山东泰安新泰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