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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审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山东法院典型案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山东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济南中院审理的“加拿大某油田公司诉济南某化学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济南中院民二庭涉外商事审判团队
 
  合议庭成员‍(自左至右):李婷、李耀勇、王京波‍
 
  简要案情
 
  2019年,加拿大某油田公司向济南某化学公司订购6000公斤碘化钾。济南某化学公司供应的上述碘化钾随货附随分析报告单,承诺该批碘化钾符合纯度98%的企业标准。后,加拿大某油田公司将该批6000公斤碘化钾,转售于案外人加拿大某能量公司。2020年,加拿大某能量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向加拿大某油田公司索赔,后加拿大某油田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确认产品质量不合格。济南某化学公司认可质量问题,双方对剩余4500公斤碘化钾协商并履行了退款退货。对于先行供货的1500公斤碘化钾,加拿大某油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由济南某化学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应予解除,济南某化学公司应向加拿大某油田公司赔偿合理性损失。合理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500公斤碘化钾对应的货款损失及加拿大某油田公司转售给案外人的预期利益损失。因1500公斤碘化钾已经制作成腐蚀抑制剂,加拿大某油田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上述货物已经完全报废且不具有使用价值,本着平等保护中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最终确认加拿大某油田公司先将腐蚀抑制剂退还济南某化学公司,济南某化学公司再向其赔偿该部分经济损失。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济南某化学公司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产品质量问题、违约事实以及实际损失等因存在涉外因素认定较为困难。本案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厘清因产品质量引发的违约责任,对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守约方是否采取了更有利于减少损失扩大的措施、瑕疵产品的残值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对类案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审合议庭成员:李耀勇李婷王京波
 
  法官助理:孙鹏书记员:赖锦川
 
  二审合议庭成员:姚锋赵童董兵
 
  法官助理:周淼书记员:高颖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