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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中院发布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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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企业法律意识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山东青岛中院发布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山东法制传媒网:2022年4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三年来青岛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2019-2021年青岛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为促进建筑市场经济主体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提供法律指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山东法制传媒网:(何文婕 吕佼)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4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青岛中院通报了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执行典型案例及青岛中院首个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白皮书(2017-2021年)。青岛市检察院通报了2021年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发布了2021年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1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5363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结1497件,其中技术类案件755件。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跨域案件增长迅猛。2021年,青岛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长38.3%,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数量增长5.8%,跨域案件增长65.6%。涉及技术领域的案件不断增加。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疑难复杂技术类案件增长迅猛,占一审案件60%,出现涉生物基因、手机通讯、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新领域的案件。案件标的额不断增加,2021年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总标的额近63亿元,最高标的额达1亿元。涉及大型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增加,部分案件主动选择青岛作为纠纷解决地,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14件。
 
  青岛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为服务保障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发布会围绕坚持“精品审判”、加强智慧审判、加强跨域协作、深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推进“三合一”工作、打造“青知”品牌六方面通报了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重点工作。其中,青岛法院在全省首创“智能3D证据管理系统”,运用3D扫描建模技术对实物证据进行3D建模,形成高清三维展示模型,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证据固定难、管理难、移送难问题,为法官查明事实和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发挥跨域管辖优势,构建胶东半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新格局,实现跨域巡回审判“全覆盖”,2021年开展巡回审判及跨域证据保全、技术勘验71次。不断优化管辖布局,在青岛原有四个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上,李沧法院、胶州法院新获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提请人大任命41名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深入参与案件庭审、现场勘验等诉讼活动,协助法官准确理解和高效查明案件专业技术问题,将专家在技术类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白皮书对2017-2021年青岛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五年来,青岛中院共执结知识产权案件1387件,其中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880件,占63.45%。五年间,申请执行标的额由457.28万元增长到3931.45万元,执行到位标的额由216.95万元增长到2188.45万元,近三年执行到位率均超过50%。青岛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执行案件中,商标权侵权纠纷占51.7%,著作权侵权纠纷占28.8%,专利权侵权纠纷占14.1%,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纠纷占5.4%。案件呈现收案数量及标的额大幅增长、被执行人责任承担方式和法院执行方式更加多样、案件执行质效逐步提升等特点。
 
  青岛中院发布的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还有体现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优势的行政、刑事案件各一件。案例凸显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突出技术类案件,包括六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专属管辖的技术类案件。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执行案例灵活应用多种执行措施,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形成强大震慑,体现了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执行工作力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执行案例
 
  一、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商业诋毁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淘宝账号xxx、梁某某在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对申请执行人店铺商品所作差评。但由于该天猫店铺所在的天猫购物网站权限设置问题,买卖双方均无法自行删除在店铺中留言超过三个月的评论。青岛中院遂依法向浙江省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删除差评,浙江省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后台技术删除涉案差评,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该案系青岛首例由第三方购物网站协助执行删除店铺差评案件。该案中,被执行人因第三方购物网站权限设置原因,客观上无法主动履行停止侵权、删除差评的判决确定义务。执行法院加强互联网经济司法应对,积极破解新型行为类执行难题,针对案件中被执行人履行不能的客观原因,充分运用执行联动机制,由网络购物平台协助被执行人完成差评删除义务,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
 
  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平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平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某平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使用“平安投资有限公司”字样;平安投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行政管理机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平安”字样;平安投资赔偿平安保险经济损失10万元。青岛中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平安投资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以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平安投资限期内自行更换门头,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最终平安投资自行更换了门头,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多为“行为履行+金钱给付”,法院针对不同案情积极探索有针对性的行为类执行方式,提高执行措施的可操作性。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平安保险系上市公司,多年来在“全球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名列前茅,维护其品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被执行人平安投资经生效判决认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却不履行变更名称登记的判决义务,法院依法强制将其名称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三、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青岛中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03.4万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4个账户存款约104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青岛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法院依法解除对其名下所有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本案申请执行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系生产规模较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市场知名度高、销售范围广。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以此为基础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协商平台,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监督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有效维护了知名企业合法权益。本案的顺利执结,彰显了青岛中院坚持依法强制与善意文明相结合的执行理念,既让胜诉权益得到维护,又以促成执行和解的柔性方式推动案结事了。
 
  四、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与邓某芽、广州某某皮具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申请执行邓某芽、广州某某皮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邓某芽、广州某某皮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支付案款共计约310万元。执行立案后,法院将执行裁定书、协助划拨通知书等送达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依法冻结、扣划了广州某某皮具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账户存款,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3062217元,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方式的普及,国外知名品牌被恶意仿冒的行为多发易发,加强此类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执行,对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效发挥财产保全制度作用,依法高效执行生效判决,不仅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的坚决态度,也彰显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理念。
 
  五、重庆某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青岛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等著作权纠纷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青岛某某美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青岛中院依法立案执行,涉案标的额共计约18000元。案件执行中,青岛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更改了名称拒不配合执行。法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了解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态,并出示更名证据,明确了更换名称后的主体仍为该公司后,其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法院缴纳全部案款,该系列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小额批量知识产权纠纷通常具有数量多、主体集中等特点,法院对此类案件适用“简案快办”模式。通过线上线下快速调查财产,能够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坚持劝导督促履行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推动此系列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内执行完毕,有效提升了执行质效,维护了司法权威,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在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六、重庆某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某某量贩式歌唱广场、周某某著作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某某量贩式歌唱广场、周某某著作权纠纷一案,青岛中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青岛市某某量贩式歌唱广场、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进行网络查控,冻结了周某某名下账户存款。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动向青岛中院缴纳所有案款,并表示其已与青岛市某某量贩式歌唱广场签署协议约定由其代付本案的赔偿款项。青岛中院依法向重庆某某音乐文化传播公司发放案款,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本案中,依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协会为其权利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及时有效代为偿付了本案执行案款,为此类著作权纠纷案件执行提供了有益借鉴。
 
  七、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胶州市某超市、潘某某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胶州市某超市、潘某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青岛中院2016年11月21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经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潘某某提出异议称,该案已超过法定执行申请期限。经审查,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日期为2021年1月27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符合时效中止、中断法定情形的证据,应认定已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限,遂对其执行申请应不予执行。
 
  典型意义:修订前和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FORMAT_LT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FORMAT_GT_##的解释》相关条款均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未依法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且无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符合规定,对涉案执行申请应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本案提示社会公众,申请执行期限具有法定性,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若怠于行使则可能失去法律的保护。
 
  八、江苏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执行案,青岛中院在进行线上线下财产调查后,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遂运用“被执行人履约能力分析系统”生成《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履约能力分析报告》。报告显示,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执行完毕关联案件共134起,涉案总标的额503700元,该公司存在高履约风险。在江苏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遂在对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依法对该系列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针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青岛中院研发了“被执行人履约能力分析系统”,依托大数据全面分析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严格适用终本结案方式。终本后五年内,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次,符合财产处置要求的,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提示社会公众,执行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然有效。
 
  九、某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某超市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某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某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青岛中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4821元。执行过程中发现,城阳区某超市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核实,该超市工商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季某某,法院遂依法冻结、扣划季某某名下存款4871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案款4821元发放给某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本案中,法院依法直接执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财产,及时兑现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除此之外,法院也提示社会公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无需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
 
  十、中国影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张某某著作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中国影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张某某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执行标的额共计10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相同、案情相似,青岛中院对该系列案件进行集中执行,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对张某某开展全方位财产查控,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张某某联系法院要求主动履行义务,依法向法院缴纳全部案款,法院向中国影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放,该系列15案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限制高消费措施是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重要强制措施,对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具有重要作用。本系列案中,执行法院充分发挥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作用,高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在15个案件中的胜诉权益。同时,法院在系列案件执行中采用“集中执行”模式,既保证了案件办理的高效性和统一性,又有效降低了申请执行人维权成本,体现了法院高质高效维护胜诉权益的理念和行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