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希玉 梁怀敬)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在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中,通过耐心调解,妥善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0年8月31日,原告德州某公司与被告聊城某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数控深孔钻镗床及配件,并约定剩余货款3万元安装调试完毕3个月内付清。被告支付大部分货款后,原告向被告发货。同年10月5日,该机床安装调试完毕。原告多次催要,而被告一直未能付清尾款3万元。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该案开庭后,双方对签订合同及被告已经给付货款的事实均无异议,而对于机器是否达到约定的标准有异议。办案法官经多次做工作无效,致使案件调解陷入僵局。被告态度非常强硬,要求对机器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知申请人预交鉴定费6万元。原告起诉的标的仅仅3万元,鉴定费高达6万元,如果交纳鉴定费,案件势必无法调解。
针对这种情况,办案法官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抓住这个关键时期,向原告释明:作为专业的销售商,应该非常清楚机器是否达到说明书载明的尺寸,如果未达到应认定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该鉴定会比较容易,如果一旦确定质量问题,不仅3万元的货款无法要回,还会因此产生巨大的损失,得不偿失。
听了办案法官的法律释明后,原告代理人衡量了诉讼成本,认可机器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同意退回货物。承办法官在抓住原告认可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多次做被告的工作:虽然机器未达到约定的尺寸,但其经常使用,解除合同全额退回货款显失公平。
接下来,就退回货物后原告返还被告的费用及货物由谁运回,承办法官和双方律师多次微信沟通,最终使案件顺利调解结案: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原告返还被告部分货款,被告将机器运回原告处。该案的调解得到了双方律师的赞同和配合,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彻底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也减少了因鉴定后判决再衍生的执行问题,从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