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依法被授权的组织)、派出机关(含各功能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和直属事业单位,镇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规定指出,案件在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审理的,除人民法院有特别要求外,被诉机关负责人一般只需参加一次庭审。市、区县人民政府(含功能区管理机构)为被诉行政机关的案件,按照“事项由谁主管、负责、实施,案件由谁办理、应诉、出庭”的原则,行政应诉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联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并负责具体应诉事宜及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表明个人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被诉行政机关印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推动建设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复议调解、行政诉讼审前和解”协调联动,加大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力度,预防和减少诉讼纷争。
同时,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体系,建立健全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切实保证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由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通报。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不力的,对负有直接责任和其他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