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11月27日,山东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對韓某健等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敲詐勒索案一審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於某龍(另案處理)先后租賃青島市嶗山區多處房屋作為經營場所,懸挂“爍達金服”標識牌,在沒有貸款資質的情況下,出資並糾集被告人韓某健、遲某遠、高某、王某才及王某(另案處理)等多人,通過微信朋友圈、發放小廣告、居間介紹等方式以“爍達金服公司”名義招攬客戶,以無抵押小額貸款方式從事民間借貸活動,口頭約定高額月息,扣除“砍頭息”“考察費”,與被害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單方借款合同,在承諾書中列明違約條款,收取本金100%的違約金。
自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間,於某龍同被告人韓某健、遲某遠、高某、王某才等人為追索債務及違約金,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犯罪24起,數額共計人民幣2 016 508元,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形成了以於某龍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韓某健、遲某遠、高某、王某才等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韓某健、遲某遠、高某、王某才八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罰金。責令四被告人共同退賠參與於某龍惡勢力犯罪集團敲詐勒索的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山东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