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振洁 刘英君)9月29日上午,山东省德州市平原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蔡某泉、吴某稳、孙某超、王某刚、岳某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公开宣判。蔡某泉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吴某稳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孙某超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刚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岳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蔡某泉退赔被害人王光辉人民币六千元,退赔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蔡某泉、吴某稳、孙某超、王某刚、岳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九万七千五百元。被告人吴某稳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泉、吴某稳、孙某超、王某刚、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滋扰、纠缠、恐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蔡某泉、吴某稳、王某刚、孙某超、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吴某稳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平原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山东省德州市平原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