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周长征)近日,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法庭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马玉江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马玉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马玉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强迫交易犯罪2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21起、非法拘禁犯罪5起、敲诈勒索犯罪6起、破坏生产经营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在马玉江安排、策划、指挥和直接参与下,通过殴打辱骂、暴力威胁、恐吓、“软暴力”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致使多名被害人受到迫害后,不敢报案、举报、控告;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在高唐县城及周边地区欺压残害群众、影响恶劣,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玉江纠集被告人孙青水、潘建虎等16人,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马玉江为组织者、领导者,孙青水、潘建虎为骨干成员,人数众多的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