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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法院:庭上见到“一把手”成常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希玉)去年以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市委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示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第一季度,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其中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占比27.12%;与之相对应的是,行政机关败诉率降至4.4%。
 
  县长出庭应诉开先河
 
  4月9日上午,聊城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某等29人诉被告冠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冠县人民政府县长崔新乐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这是全市首例县级政府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因彭楼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冠县人民政府在未取得有权机关征收批文的情况下,占用孙某某等29人的承包土地。该占地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土地补偿费、农作物收益、维权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七百余万元。庭审过程中,该案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质辩,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去年以来,聊城市委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大局这一根本点出发,高站位地多次强调“法治环境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设法治社会,必须首先建设法治政府”,并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为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今年3月18日,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年度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主要负责人出庭全覆盖。
 
  聊城中院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在市委、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等部门密切协同,通过庭前督促、定期通报、约谈问责等方式,持续推动行政应诉工作。
 
  “这次冠县人民政府县长出庭应诉,是贯彻市委孙爱军书记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指示的典型代表,为聊城全面推开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全覆盖制度作出了表率,必将推动我市依法治市工作健康发展。”聊城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刘延杰如是说。
 
  副区长“隔空”参加庭审
 
  3月6日,聊城中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行政强制案件。该案原告姚某某及远在四川的代理律师,被告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江绍华及其代理律师“隔空”参加庭审。
 
  原告姚某某系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居民,其房屋被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2019年9月,在未经原告姚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庭审中,被告主张案涉项目属协议拆迁,拆迁过程中原告能够配合丈量,且自行挑选安置回迁房,故其拆除行为合法。
 
  聊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在未经原告姚某某同意且未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拆除其房屋,违反法律规定。经过一个半小时的网上庭审,法院当庭依法宣判确认被告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姚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高效审判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江绍华在案件宣判后当庭表示:“这个案件充分说明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对于工作的执行和法律的理解有很大偏颇,今后房屋征收工作一定严格要求工作人员遵法、合法拆迁。对于原告被拆除的房屋,东昌府区政府庭后马上和当事人积极沟通协商,对其进行合理合法地征收补偿或赔偿,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失。”
 
  聊城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晓辉说:“这起行政案件是在疫情期间通过互联网当庭宣判的,是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行动,充分体现了高效、公开、便民的司法原则,既依法及时保护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又坚持了监督依法行政,从而助推了法治政府建设。”
 
  交警大队长出庭解答
 
  3月31日,阳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区大队大队长参加庭审。
 
  该院这次开庭审理的原告张某诉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区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因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区大队对张某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此,张某不服并诉至法院。
 
  该案经聊城中院指定由阳谷法院管辖。庭审过程中,东昌府区交警大队大队长针对原告张某提出的事实和程序问题予以解答,庭审结束后又针对原告张某机动车驾驶证降级后的申领问题作出解答。对此,原告张某表示满意。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使负责人通过开庭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予以改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据阳谷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公法介绍,该院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早落实,早安排,及时对被诉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通知书》,要求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进一步增强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