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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峄城区:让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路子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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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陈晓霖)开展“枫桥经验”本土实践,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更有利于满足群众高效公正解决纠纷的多元化需求,最大程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着力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良好局面。
 
  一是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加强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整合各方力量齐抓共管,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全区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承担起解决矛盾纠纷第一线的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扎实构建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健全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区、矛盾不上交。
 
  二是要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工作体制。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职能,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建设。坚持系统谋划、综合治理,努力形成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规范有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组织建设,配有专(兼职)调解员,完善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体系。对涉及信访、资源开发、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校园管理、市场管理、城市管理、劳动保障、物业管理、农村土地承包、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矛盾多发领域,建立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强化专门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工作场所,依法依规依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有效解决属于行政范围内的矛盾纠纷。
 
  三是要形成司法机关协同推动的良好局面。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分流诉讼、缓和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推动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以纠纷源头治理为目标,学习借鉴多元纠纷“眉山经验”,做实“诉非分流”、“繁简分流”,强化诉讼服务中心综合职能,多元共治,一体推进,扎实推动诉源治理实质化。要通过加强诉讼辅导、法院专职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检察案件、行政赔偿检察案件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相关调解组织共同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公安机关要优化公调对接工作模式,对民间纠纷、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调解或者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司法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工作,提升司法推动整体效能。
 
  四是要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工作体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有关组织应当强化本系统内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联系各方群众和维护权益的优势,加强专业调解力量,协同做好本系统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工作规范,提高纠纷化解能力。要积极整合全社会各种纠纷化解资源,努力建立纠纷化解网络全面覆盖、有序分流、信息技术助力支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畅通各责任主体之间信息互享和意见交换渠道,推动各责任主体职能互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责任共担。
 
  五是要强化以基层为重点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各级政府应当全面执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积极推进区综治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站)三级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处置能力和工作水平。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担负起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责任,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公调对接、诉调对接、专业性调解组织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努力把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在源头,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是要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分级、分类选好配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意见》,研究制订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持证上岗、等级管理、监督考核、个案奖补政策,落实专职调解员补贴经费和奖补经费,建好区、镇人民调解员名册库和专家库。广泛吸纳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鼓励律师、村居法律顾问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引导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工作,支持专(兼)职优秀人民调解员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调解纠纷,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经济便捷、服务高效、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健全人民调解员定期培训、以会代训和旁听庭审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和业务轮训,全面提升调解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是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要积极适应新常态,进一步提升法治思维能力,提高依法治理观念,充分认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都是依法解决矛盾纷争的途径和渠道,坚持能调则调,当裁则裁,加强衔接联动,真正构建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坚持条条块块排查,定期与集中排查、普遍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重要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以及重点单位和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化解力度。人民调解组织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主责作用,对排查发现或当事人申请的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较小的及时就地调解,较为复杂的,采取合议方式进行调解,调解不了的,及时逐级上报,重大疑难纠纷或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化解,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和激化。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重大纠纷信息档案,定期对全区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汇总分析。二是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优化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形成衔接互动,优势互补的工作业态。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互动,把调解作为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前置措施,做到调解优先,将矛盾纠纷及时在激化前化解。三是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培训机制,督促行政部门落实纠纷化解职责,为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应制订专职人民调解工作补贴和个案奖补政策,对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和奖补。四是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和落实矛盾纠纷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工作考评制度,依托“榴乡诉递”工作平台,制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列清权力、责任两个清单,推行建立矛盾纠纷首调负责制。对较大的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在区综治、信访等部门协同下,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定期结案。区委政法委要将多元纠纷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围,明确工作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取得实效。
 
  八是要强化法治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保障作用。牢固树立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促进公平正义。各级政府、政法机关在推进社会治理、解决矛盾纠纷时,应当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办事,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和保障合法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继续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要注重培育全民的法律信仰和矛盾纠纷化解的终结意识,使尊法护法守法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