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泰安两级法院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活动,依法对4起30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罪名涉及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刑期从有期徒刑九年到六个月不等。
2015年以来,被告人徐小某、徐某、徐传某三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多次在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东大吴村及周边因日常纠纷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给东大吴村周边群众的生活、生产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案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到六个月不等刑罚。
2016年以来,被告人马某、刘某某、于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以直行故意碰撞拐弯大货车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致使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进而诈骗承保大货车的保险公司事故理赔款,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大货车方索要保险理赔款以外的赔偿,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马某为首要分子,刘某某、于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马某、刘某某等人因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到六个月不等刑罚。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郑某某为保障其东平青岛非法营运客车顺利运营,雇佣被告人王某福、王某如、李某某恶势力犯罪团伙提供保护,三人受经济利益驱使纠集在一起,以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正规线路股东造成损失,扰乱东平至青岛客运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5月,郑某某停止支付雇佣费后,被告人王某福、王某如、李某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报复郑某某,遂指使曹某、孟某等人充当乘客,连续多次采用私自拦截车辆的滋扰手段,恐吓受雇于郑某某从事接送乘客的车辆司机,扰乱正常社会秩序。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九个月不等刑罚。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刘会某、刘富某等8人纠集在一起,在粥店办事处高王寺、大佛寺拆迁过程中,为达到拆迁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故意毁坏他人果树、房屋等,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李某某、刘会某、刘富某等8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案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六个月不等刑罚。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泰安两级法院通过依法审判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形成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强大震慑,彰显了坚决打赢扫黑除恶“山东战役”泰安战场的力度和决心。截至目前,泰安两级法院共受理19件189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判决生效案件10件94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2人,重刑率为23.4%,判处财产刑220万余元,追缴违法所得2400余万元。(山东泰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