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2022年度山东聊城市法治政府建设荣誉榜,莘县3个!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法院 > » 正文

山东招远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招远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兰某某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据悉,该案由招远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审判长,招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招远市委宣传部、招远市扫黑办工作人员和部分媒体记者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案件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均服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犯罪事实
 
  被告人兰某某与被告人孙某以“晨晖车行”名义设立办公室合伙经营二手车买卖,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朋友圈、信息部打广告等手段发布典当、贷款信息,采取砍去头月利息等方式对外高利放贷。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兰某某与被告人孙某先后以月息5%—30%不等的高额利息向刘某某、付某、徐某某、宋某某等人放贷。期间,为追讨欠款、利息及办理贷款的前期费用,被告人兰某某伙同孙某、韩某、崔某某,以殴打、威胁、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被害人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兰某某伙同孙某、李某某实施了诈骗犯罪。该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实施犯罪行为三次以上,在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方面均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兰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孙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韩某、崔某某为一般成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韩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兰某某、孙某、韩某、崔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兰某某、孙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兰某某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被告人孙某、韩某、崔某某有自首情节,五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经法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不是涉恶犯罪集团成员,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案件情况,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兰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二、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三、被告人韩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被告人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公正烟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