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2019年5月24日,从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专程赶来的姜某某,给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送来一面写有“公正高效,为民解难”的锦旗,感谢执行法官为其执行回来工伤赔偿款215000.00元。
2017年初,姜某某与周村某家具厂建立劳动关系。姜某某在该厂从事锣机操作工工作。2017年2月23日,姜某某在工作中被机器挤压导致手部受伤。2017年11月7日,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2018年9月5日,经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周村某家具厂支付姜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24 502.00元。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周村某家具厂拒不履行。姜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三队工作人员发现周村某家具厂名下没有房产及存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执行法官依法通知姜某某追加经营者王某某为被执行人,查封冻结了王某某的沪市上市股票,并及时通知其若不按时支付赔偿款,将依法强制出售其名下上市股票。王某某为避免造成自己更大损失,积极和姜某某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某赔偿215000.00元。协议达成后王某某按时交纳了赔偿款。
远在江西的姜某某收到工伤赔偿款后,不远千里,专门来到周村法院,送来“公正高效 为民解难”的锦旗表示感谢。(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