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尚静)3月22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王先生从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虹手中接过加盖法院公章的离婚证明书。据悉,这是平度法院发出的首份离婚证明书,自此,在平度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将不再需要通过携带离婚判决书以证明离婚事实。
王先生、李女士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7年,因双方感情不合,李女士向平度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2019年3月,因办理离婚房产过户需要判决的生效证明,王先生找到了离婚时的主审法官刘虹,刘虹将离婚证明书递给王先生,并将里面的内容作了简要的说明,王先生接过离婚证明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离婚证明书》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不同于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它仅载明离婚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案号及案件生效日期,隐去了裁判文书的其它内容,不涉及案件的具体事实细节,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与合法权益。离婚证明书同离婚判决书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据悉,平度法院采用离婚证明制度以来,已发出离婚证明书10余份。(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