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希玉)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刘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闫金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11月,临沂盛大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在聊城从事小额车贷业务,采用签合同、押车钥匙、安装GPS方式放贷,在客户不明合同详文的情况下,利用其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高让其签订多份明显不利于客户的合同,并拒绝提供合同。合同履行中,肆意认定被害人再次抵押车辆、拆除GPS定位系统,继而认定客户违约,在此期间因公司临时更换还款账户,未及时通知造成被害人违约。
被告人刘帅、闫金风伙同曹文广(在逃)等人打着处理违约的幌子,以非法索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GPS定位系统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扣押或者偷开客户车辆进行藏匿,以卖掉车辆威胁恐吓被害人,并随意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共计敲诈勒索财物206100元,4次犯罪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帅、闫金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2017年5月至11月,曹文广、刘帅、闫金风等人纠集在一起成立临沂金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多次以威胁、恐吓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鉴于该案部分犯罪系未遂,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刘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闫金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闫金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并退赔受害人相应经济损失。(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