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迟延履约不白付 沉默行权有边界——陕西周至法院执行和解案纪实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访谈 > » 正文

迟延履约不白付 沉默行权有边界——陕西周至法院执行和解案纪实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迟延履约不白付,沉默行权有边界
    ——陕西省周至法院执行和解案纪实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健 马旋)
 
    一、一纸判决落地,案件陷入长期执行拉锯纸判决锯\
 
    2018年,司某向王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期限1年。2021年,因司某长期未能归还欠款,王某将司某诉讼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司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9年10月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24%)、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575元。判决生效后,司某未主动履行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二、达成执行和解,分期还款协议按下“暂停键”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2月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总还款金额为73000元,分四期履行:第一期(2021年2月5日前)归还30000元;第二期(2021年2月18日前)归还20000元;第三期(2021年3月18日前)归还10000元;第四期(2021年4月18日前)归还剩余13000元。协议签订后,法院依申请对原执行案件作终结执行处理,执行程序暂时“休眠”,为当事人自行履约、自主化解矛盾留出空间。
 
    三、履行过程曲折,被执行人持续清偿债务
 
    和解协议签订当日,被执行人司某即主动履行20000元;2月5日,又按期支付10000元,开局良好。然而,后续三期约定的履行节点,司某均未能按约足额还款,出现不同程度的延迟。不过司某并未停止履行行为,自2月19日至8月25日,司某以2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钱款,先后通过微信转账11笔向王某偿还了45000元欠款。再加上前二期已付的3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实际收到案款共计75000元。该笔钱款不仅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73000元,还多出了2000元作为迟延履行的补偿。
 
    截至2021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司某认为该笔债务已清偿完毕,案涉纠纷应当彻底了结。但申请人王某却迟迟没有向法院提出结案的申请,案件就此长期处于终结执行状态。
 
    四、被执行人申请结案,五年沉默引出法律考题
 
    2026年8月3日,被执行人司某因为个人征信事项向法院申请结案。此时,距离最后一笔款项支付已过去近五年。
 
    承办法官调取卷宗后,发现一个关键事实:自2021年8月25日,王某收到全部款项后,一直未向法院申请过结案,也未就当初司某的迟延履行问题向法院提出过任何异议,更未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以及未另行提起过损害赔偿诉讼等。
 
    面对申请人王某的这一“沉默的接受”行为,执行法官意识到,本案并非简单的“已履行”完毕或“未履行”完毕的二选一,背后实则触及了执行和解领域的共性实务难题:被执行人存在迟延履行,但最终超额完成清偿义务,且申请执行人长期接受履行未提异议,能否直接认定“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作结案处理?
 
    五、精准释法研判,五重法律逻辑层层递进
 
    对被执行人司某提出的结案申请,承办法官并未机械作出处理,而是围绕“迟延履行是否阻却履行完毕之认定”这一核心争议,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缜密的释法说理:
 
    (一)和解协议的效力与结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4条,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可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明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结案的前提是“履行完毕”,而非“按期履行完毕”——这一文义解释为本案处理提供了基本方向。
 
    (二)恢复执行的门槛——申请执行人的“启动权”与“沉默代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5条规定,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当恢复,但已履行部分应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该条将恢复执行的启动权完全赋予申请执行人,而非法院依职权主动恢复。本案中,王某从未行使该权利,且长达五年保持沉默,恢复执行的法定程序通道未启动。
 
    (三)默示变更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6号(裁判要点)明确指出:“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本案虽无“同时申请恢复”的情节,但王某持续接受11笔逾期转账且从未提出异议,其行为比指导案例中的“默示认可”更为充分。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接受逾期付款且不保留异议的,视为对履行期限的事实性变更。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对原协议期限的“默示合意修改”,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已不再具有约束力。
 
    (四)根本性违约的判断——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
 
    根据合同法一般原理,迟延履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有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守约方方可主张解除或恢复原义务。本案和解协议的核心目的是清偿债务,而非精确守时。被执行人虽有三期逾期,但从未中断履行意愿,持续11笔转账,最终超额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已完全实现,执行目的业已达成。迟延行为并未动摇和解协议的根基,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五)救济路径清晰分离——执行程序终结与赔偿诉讼并行不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为申请执行人预留了救济通道:“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中,王某既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未提供任何损失证据,其权利救济路径始终处于“未激活”状态。执行程序的“履行完毕”认定,与损害赔偿的实体争议,在法律上被明确区隔。前者以债务清偿结果为标准,后者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二者互不影响。
 
    六、裁判结果:依法认定履行完毕,裁定结案
 
    经全面审查,法院最终认定:和解协议约定的73000元已全部支付,且另有2000元超额补偿;申请执行人长期接受付款且未提异议,构成对迟延履行的默示认可;迟延行为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执行和解的目的已经实现;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恢复执行,也未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据此,法院依法裁定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彻底终结长达五年的执行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七、典型意义:一案厘清三大实务难题,树立执行和解“周至样本”
 
    01明确“履行完毕”的实质标准——不因迟延而否定终局本案首次在实务中清晰界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判断,应以债务清偿的最终结果为实质标准,而非机械固守每一期的履约时点。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完毕后,同样属于“履行完毕”的范畴,只要执行债权已获全部实现,执行程序即应终结。这一规则有效避免了执行程序因轻微违约而无限反复,维护了执行程序的安定性。
 
    02厘清申请执行人“默示认可”的认定边界——接受付款+长期沉默=变更合意。本案深入阐释了指导案例126号的裁判精神,将“接受后续履行+不申请恢复执行”的行为组合,明确认定为对履行期限的事实性变更。申请执行人若希望保留恢复执行的权利,应在接受逾期付款时明确声明“保留异议”或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否则其沉默将被视为对迟延履行的事后追认。
 
    03划分执行程序与实体救济的“楚河汉界”——恢复执行与损害赔偿各司其职。本案清晰区分了两条救济路径:执行程序层面: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应裁定结案,不再恢复原判决执行;实体权利层面:因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侵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诉讼。二者互不前置、互不替代,既避免了执行程序的冗长化,又保障了债权人的赔偿请求权,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程序处理范式。
 
    八、锦旗致谢:司法温度获当事人真诚点赞
 
    2026年8月6日,结案裁定作出的次日,被执行人司某专程来到周至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化纠纷,释法明理减诉累”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手中,表达对法院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诚挚谢意。
 
    司某感慨地表示:“这起案件像一块石头压在我们心头整整五年。虽然我们确实没能按时履约,但法官没有简单机械办案,而是实事求是地认定我们超额还清债务的事实,给这件事画上了句号。这份公正,我们看在眼里、记在心里。锦旗上的每一个字都是我们的真心话——公正执法,化解纠纷,减少诉累,释法明理,感谢周至法院让我们一家终于从债务阴影中走了出来!”
 
    一面锦旗,既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更是司法温度与法治信心的生动注脚。下一步,周至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执”的理念,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对诚信履行被执行人的正向激励,让执行工作既有力度、更有温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九、法官提示:诚信履约是根本,及时维权是保障
 
    致申请执行人
 
    达成执行和解后,务必密切关注对方的履行动态。如遇迟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恢复执行,并在接受逾期付款时明确保留权利。切勿因“碍于情面”或“疏忽大意”而长期沉默,否则您的沉默可能被视为对履行方式的认可,从而丧失恢复执行原判决的机会。当然,法律并未关闭赔偿之门,您仍可另行起诉主张损失,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致被执行人
 
    执行和解是化解债务危机的良机,更是一份庄严承诺。应当严格按约履行,如确遇客观困难无法按期还款,务必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争取书面变更履行计划,避免因违约引发恢复执行或赔偿诉讼的风险。诚信不仅关乎个案成败,更关乎个人信用与法治形象。
 
    致社会公众
 
    执行和解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鼓励当事人以协商方式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修复社会关系。本案的圆满处理,既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履行者的肯定,也彰显了司法对契约精神的尊重。法治不是冰冷的强制,而是在规则框架内给予诚信者机会、给予守约者保障。周至法院将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温暖的司法智慧,让每一位当事人在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法治温度。
 
    供稿:陕西省周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