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职工在新单位工作满一年才能休年休假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首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在同一单位,都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意味着,职工在不同单位的工作经历也可以累计计算,以满足年休假的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通过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来确认。
至于年休假的具体天数,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有所不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而工作满20年的职工,则可以享受最长15天的年休假。
综上所述,职工在新单位工作满一年并不是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只要职工能够证明自己在过去12个月内连续工作,无论是否在当前单位,都有权申请带薪年休假。这一政策的明确,有助于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促进职工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社局 汤先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