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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谷县司法局郭屯司法所:多年欠款难追逃 耐心调解一日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简介】
 
  1999年6月,郭屯镇某村村民张某甲任村民小组长借该村村民张某乙现金2000元。1999年11月29日,还了一部分后仍欠847.26元,承诺借款期限为半年,并向张某乙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如未按时还款按利率1%结算利息。到期后张某甲未能按约还款,张某乙多年来多次追要未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张某乙委托儿子张某丙向张某甲索要欠款本金利息共计8000元,张某甲说该款是村民小组借的与自己无关,张某丙随多次拨打12345市民热线,郭屯镇政府指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
 
  【调解过程】
 
  2020年7月23日,双方到郭屯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主任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认为该纠纷年份跨度较长,当事人各执一词,且证据保存不完善。如起诉至法院不仅费时费力,也有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可能性,遂想主动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这一陈年纠纷。通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了解谈话,张某丙索要8000元本息不让步,且情绪激动地说道:“父亲张某乙20多年前借给张某甲847元,多年来物价飞涨,20年前的800元抵现在的8000元不为多,并且张某甲多年来一直不予归还,态度不主动也不积极。”张某甲说“这是当年村委会借的集体提留款,虽然借条是写的张某甲的名,但钱应该村委会还。而且8000元太多,只愿意支付本金,利息再商量。”镇调委会调解员经联系该村现任主任和会计,该款村集体账目上没有记载,不能认定为村集体债务,村里不能还该款。双方难以达成一致,调解至此陷入僵局,为尽快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调委会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
 
  调解员针对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进行了梳理研究调查,拟定了调解方案:1.拟定一个中间值,咨询双方意见,看能否达成协议。2.与张某甲和张某丙分别谈话,了解各自可接受价位。调解员找到村委会了解当年提留款具体情况,同时做双方工作,张某乙同意改变原来主张的诉求,在调解范围内协商解决。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张某甲一次性支付2500元至张某丙微信账户,(包括:本金和利息);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在镇调委会调解员事后走访中了解到,该款已转给了张某丙,多年纠纷得以化解。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欠款赔偿纠纷,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双方也很少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本次调解中张某丙所持欠条内容非常简练,且年代久远,字迹不清,且并未约定偿付期限、违约责任,从而产生所欠货款如何支付利息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付欠款。在债权人张某乙向债务人张某甲主张权利之后,张某甲就应当立即履行付款义务。张某甲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能与债权人对付款时间作出新的延展约定,应负违约责任。
 
  综上,欠条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据是要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的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超过4倍的部分无效。且债权人张某乙借款虽然达21年之久但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张某乙多年来一直向张某甲主要欠款,诉讼时效自然中断,并重新计算。
 
  本次纠纷虽金额不大,但时间久,证据不足,若走诉讼途径,不仅耗钱也费时费力,结果不一定如当事人意。但在调解员细心劝说,不断周旋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圆满的结果。(山东省阳谷县司法局郭屯司法所 张思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