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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谷县司法局石佛司法所:法律顾问服务村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陈燕铭)近日,山东省阳谷县司法局石佛镇法律顾问翟海霞接到石佛镇后睡虎村董书记的电话咨询:“本村的一名学生被打伤,打人者也是学生,已报警,经调查打人者有四个,其中有一个刚满14周岁,三个不满14周岁,派出所目前没有处罚结果,受伤的学生在住院治疗,受伤的学生家长很着急,不知道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打人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是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伤情鉴定结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治安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至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侵害他人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因未成年人并无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来源,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未成年欺凌者有自己的财产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的部分,可由其监护人承担。
 
  同时,《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将会面临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欺凌,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打人不重,只要动手就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一般会保留案底,对日后的工作和生活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董书记咨询的这一法律问题,也是众多家长面临的问题,法律顾问以此普法,提高法律意识,为村居尽应有之力。(山东省阳谷县司法局石佛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