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梁山水泊街道开展“反邪宣传进社区 同心聚力筑平安”活动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卫生 > » 正文

云南盐津法院准予强制执行一起非法行医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非法行医受处罚,强制执行无处逃
  ——云南省昭通市盐津法院准予强制执行一起非法行医案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显东)2021年5月20日,李某某在位于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普洱镇箭坝村家中为彭某某等三人通过口服药物、输液等方式诊疗时,被盐津县卫生健康局查处。在被查处之前,李某某已在家中无证开展诊疗活动长达12年之久。
 
  李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以输液方式开展人体诊疗活动,盐津县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元,没收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限期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库。该处罚决定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缴纳罚没款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盐津县卫生健康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某某罚没款人民币50084元,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寄语:人体诊疗活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人命关天。国家从立法层面制定了严厉的规定,并已经建立起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极大缓解了广大群众“就医难,就医贵”的问题,但部分群众仍坚信相信“民间神医” ,或图方便、图便宜等因素,各种无证行医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潜在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希望广大群众不要相信所谓的民间神医、土办法,看病就医应到正规的医院进行,才能解决病痛、恢复健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云南省昭通市盐津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