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思奇 郭金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林业资源,司法绝不缺席。近日,吉林延边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采取“3+4”模式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既严厉打击了毁林违法犯罪行为,又全面落实了“惩治+修复”并行的生态司法理念,彰显了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力量与温度。
毁林种参会入“刑”
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为开垦林地种植人参,购买某村村民林地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在所购买的林班内非法开垦林地,面积共计11.5845亩。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原有植被灭失、破坏程度严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损失。
专业陪审聚合力
本案涉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鉴定等生态环境专业问题,为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专业知识破解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中的专业难题,确保裁判公平公正,精准专业,我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具备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库中随机抽选四名陪审员参加庭审。陪审员全程参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及生态损害评估意见质证环节,在合议庭评议中,对孙某是否构成犯罪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民事赔偿方面,立足其专业知识发表个人意见,有效弥补了法官在生态技术判断上的知识短板,显著提升了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
“惩治+修复”并行,彰显法律的力度和温度
我院坚持“惩治+修复”并行的生态司法理念,经合议庭评议判定,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还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孙某是初犯且认罪认罚,自首悔过,依法从轻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损失。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服判息诉。
法官寄语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广大群众应当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深刻认识非法占用、开垦林地的严重后果,依法依规使用土地,让我们携手共筑生态保护屏障,“益”起守护延边绿水青山。
供稿:吉林延边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