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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通途 情系民生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凯涵)近日,吉林省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成功化解一起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侵权责任纠纷。本案通过深入事故现场核查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厘清责任、耐心释法明理促成调解,为保障铁路大动脉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突发险情:违规施工危及行车安全
 
    1月4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沈吉线铁路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水渠清淤拓宽作业。施工过程中,因人员操作钩机不当震倒团林分线杨家街支线电杆,继而连带拉倒跨铁路的电杆,致使电力线搭接至铁路贯通线及线路钢轨上,引发轨道电路瞬闪红光带,造成旅客列车晚点、货物列车运行调整,严重危及铁路行车安全。
    现场勘查:深入一线查明事故根源
 
    本案纠纷关乎铁路安全与公共权益,为精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高飞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铁路工务、电务等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实地勘查。法官对照事故现场照片、施工轨迹、电力设施损毁情况,逐一核实施工位置、电杆倾倒原因、铁路设施受损范围及抢修过程,详细询问施工操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固定现场证据、厘清事故责任,明确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施工、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后续责任认定、赔偿协商奠定事实基础。
 
    组织调解:释法明理实现案结事了
 
    在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明确的基础上,本院依法组织调解。承办法官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详细阐释关于侵权责任认定、财产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其在铁路邻近区域施工,应当预见到可能对铁路设施造成的安全隐患,但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亦未能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对某工务段提交的应急救援费、运能损失费等支出凭证进行逐一核对,确认各项损失费用均为必要合理支出。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与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现场勘查结果与责任划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过错,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工务段亦同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某工务段各项损失合计5429.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协议内容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以案为鉴:多方联动共筑安全屏障
 
    对施工单位而言,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施工等作业,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各施工单位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坚决杜绝违规作业行为,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对铁路企业而言,要强化线路巡查和外部环境安全治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健全完善铁路沿线安全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响应、妥善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对铁路运输秩序的影响。
 
    对人民群众而言,铁路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铁路安全规定,不得在铁路保护区内擅自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如有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铁路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国民经济大动脉,铁路安全事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以司法刚性约束规范铁路沿线活动,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铁路企业正常运营秩序,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夯实根基。
 
    供稿:吉林省通化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