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魏茂东 赵珩)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拒不支付抚养费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析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既有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权益,也充分贯彻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有力保护。
2019年1月,沈某与周某某生育一子。两人在孩子出生后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沈某单独抚养。此后,因周某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沈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于2026年1月向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立案庭法官考量到本案关乎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益,若直接作出判决,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的家庭矛盾,不利于抚养费的后续执行,更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此,法官主动依职权组织双方开展多轮调解工作,灵活采用“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推进协商。
调解过程中,法官从家庭责任与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耐心向当事人进行劝导。法官明确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同时,法官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强调,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对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的,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等后果,情节严重的还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与普法释理,周某某逐渐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态度发生转变。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周某某同意支付一次性款项11993.5元,并按月支付后续固定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调解协议达成后,原告沈某表示,这笔抚养费有效缓解了自己独自抚养孩子的生活压力。周某某也郑重承诺,将严格履行后续的抚养费支付义务。
抚养费不仅是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需求的重要经济来源,更承载着父母的法定责任与社会伦理要求。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权益优先的原则,依法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切实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下一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将持续秉持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理念,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决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
供稿: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