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董祉圻)深夜的停车场,一辆未锁的轿车成了犯罪分子的“自助超市”;昏暗的修理店,来路不明的赃物在“买家”与“卖家”间悄悄流转。当“拉门盗窃”遇上“大胆交易”,这一对“一个敢卖,一个敢买”的“搭档”,最终双双站上刑事被告席,分别因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刑。
【案件回顾】
2025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深夜凌晨时分多次流窜至多个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采取逐个“拉车门”碰运气的方式,对未锁闭车门的车辆实施盗窃。在一次“得手”中,张某偶然拉开了一辆未锁的汽车车门,并在车内发现了车主遗落的车辆钥匙,于是张某将汽车开走。得手后,张某急于销赃,便驱车来到一家修理店,找到店主被告人李某,谎称车辆系自己所有,以远低于市场价的1100元价格出售。
被告人李某长期经营一家修理店,根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张某含糊其词的解释、无法提供合法手续以及售价极低等异常情况,应当能够判断该车来源不明,极大可能系犯罪所得。然而,在贪图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李某明知该车辆是张某违法所得,仍同意收购,与张某讨价还价后,仅出资1100元予以收购,后将该车藏匿,伺机转售牟利。不久,公安机关根据被盗车主报案及监控追踪,先后将张某、李某抓获归案,并成功追回被盗车辆返还给被害人。
经调查,张某曾因同样手法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5年3月份刚被刑满释放。仅仅过了2个月,张某又故技重施,先后4次采用拉车门的方式,成功盗窃4辆轿车。其中第1台轿车被其低价出售,另外3台轿车因故未被其销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法没收张某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息诉。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
“拉车门”盗窃看似“碰运气”,实则严重危害了车主的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而销赃者“敢买”的行为,为盗窃犯罪提供了变现渠道和经济激励,助长了犯罪气焰,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提醒广大车主,务必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车时确认锁好车门、车窗,切勿将贵重物品尤其是车辆备用钥匙遗落车内,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也正告意图不轨者和相关从业人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时,“知赃买赃”绝非简单的“占便宜”,任何企图不劳而获、以身试法的盗窃行为,以及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渠道收购、销售财物牟利的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严厉惩处。我院将持续保持对盗窃、销赃等侵财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坚决切断犯罪利益链条,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车轮上的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一、【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