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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逾期 诉求被驳回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盖东升 陈昊)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因某供热公司主张权利超出法定诉讼时效,其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据悉,某房屋开发公司自2012年初起,陆续开发建设了三个居民小区。针对小区内未出售的空置房屋,某供热公司按规定提供了供热服务,但该房屋开发公司长期拖欠相关基础热费。为追回欠款,供热公司将该房屋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三个小区空置房屋所欠的供热费用。
 
    庭审中,房屋开发公司提出明确抗辩,供热公司主张的2012年-2013年至2021年-2022年采暖期供热费中,2021年-2022年之前的部分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供热公司需举证证明其起诉未超出时效期间。法院随即对这一抗辩理由展开细致核查,结合本地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的供热期限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涉案2021年-2022年度供热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对应的时效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16日。
 
    经查实,供热公司实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已明显超出上述时效期限。更关键的是,庭审过程中,供热公司未能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2025年4月16日之前曾向房屋开发公司催告、索要过对应期间的供热费,也无法证实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本案中,房屋开发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最终,法院对供热公司要求房屋开发公司支付2012年-2013年至2021年-2022年采暖期供热费的诉讼请求,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是法律为权利人行使权利设定的合理期限,一旦期间届满,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即便权利客观存在,也可能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在此呼吁广大市场主体及公民个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需主张权利时,务必增强时效意识,及时通过协商、催告、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因拖延、忽视导致本可挽回的权益付诸东流。
 
    供稿: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