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凯涵)2026年1月4日,吉林省通化市铁路运输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里上演了温情的一幕,原本剑拔弩张、争执激烈的两方当事人最终一起肩并肩笑着走出法院的大门。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在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承办法官徐曌天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和扎实深入的判后答疑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当场即时履行完毕,成功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件回溯到10年前,李某与所在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取得了本村南山的四荒地30年的承包经营权,后李某与宋某签订山场转让合同将经营权流转给宋某。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发现宋某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且擅自租赁给他人用于葬坟,几年间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矛盾愈加激烈,李某无奈诉至了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徐曌天仔细梳理案情,深入研判争议焦点。考虑到该案涉及林地资源保护,且双方当事人系同村邻里,直接判决可能引发后续执行难题甚至衍生矛盾。因此,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从法律规定、合同效力、生态保护等角度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与时间成本,最终找准了利益平衡点,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虽调解结案,但双方的对立情绪仍然存在,这不仅不利于调解书的履行,更不利于双方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为此,办案法官将双方当事人邀请到调解室,通过倾听双方“争执”寻找矛盾根结,将10年积攒的“心结”,通过回溯双方多年情谊并从中融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劝解,最终让剑拔弩张的气氛得到缓解,不仅消除了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可能产生的误解,巩固了调解协议的稳定性,更通过通俗易懂的说理,抚平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场履行完毕,宋某交还了土地,李某给付了宋某土地费。
这起案件的成功化解,是通铁法院深化多元解纷机制、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通过将“法理”融入“情理”,用温情调解替代对抗性诉讼,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修复了破损的社会关系,让司法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可触可感的温度与担当。
供稿:吉林省通化市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