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苏琳)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窗帘定制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消费者敲响装修消费警钟。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张某为新房装修,在当地某家居店定制全屋窗帘,双方口头约定选用亚麻材质面料,颜色为浅灰色,总价6800元,张某当日支付3000元预付款,店主承诺20天内送货安装,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出具简易收款收据。约定到货日后,家居店迟迟未履约,张某多次催促,直至5月中旬才收到窗帘。安装时张某发现,窗帘面料并非约定的亚麻材质,手感粗糙、透气性差,颜色也偏深呈深灰色,与店内样品差异明显,当即提出异议,要求更换符合约定的窗帘或退还预付款,店主却以“面料批次不同有差异”“口头约定无依据”为由拒绝,仅同意小幅降价补偿,双方协商僵持不下,张某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基本案情后,本着从根源上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家居店店主赵某释法说理,指出家居店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张某提交的收款收据、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面料、颜色约定)及窗帘样品照片,可佐证双方约定内容,赵某交付的窗帘与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随后向赵某表示定制家具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切勿以次充好、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向张某表示理解其心情,并为张某纾解心结,劝说张某以和为贵双方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3日内退还张某预付款2800元,张某自行处置已收到的窗帘,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定制商品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商家有义务按照约定标准提供商品。消费者应在定制过程中明确商品的具体细节,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合同、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出现问题时维权。商家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稿: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