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于洋)“我最近太忙了,过一阵吧,等我有空了一定回去看望您!”
“我手头确实紧,没有多余的钱了,这个月的赡养费我下个月一起打给您。”
生活中,这样的推脱之词并不少见。可人们常说“百善孝
为先”,赡养父母从来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而是被写入法律条文、不容推卸的“必修课”,这份责任早已在法治土壤中根深蒂固,更承载着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温情与道义。
以法律底线,渲染爱的底色
82岁的陈奶奶,因年事已高腿脚早已不便,日常起居都需要人搭把手。可唯一的儿子小张,却总以“工作忙”“事情多”为由,把“忙完这阵就回来看看”挂在嘴边,从年初拖到年尾,陈奶奶的期盼一次次落空。社区网格员得知情况后,多次上门调解,可小张始终以“身不由己”搪塞,调解最终无果。无奈之下,陈奶奶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了法院。
承办法官考虑到陈奶奶行动不便,便带着书记员、背着鲜红的国徽,来到了家里。客厅里,一张桌子,几把椅子,一个简易却庄重的“巡回法庭”就这样搭了起来。
在调解的三个小时里,法官没有一味地讲法条,而是讲起了陈奶奶独自拉扯孩子的艰辛和街坊邻居照顾老人的故事,一桩桩往事,一句句实情,让原本还想辩解的小张渐渐低下了头,眼眶慢慢红了。小张上前握住陈奶奶的手:“妈,是我不对,以后咱们一起住,我天天陪着您。”
法官提醒
1.义务内容不只是“给钱”
赡养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重义务。与老人分居的子女需“经常看望”,患病老人需及时护理,住房需妥善安排且不得侵占。
2.特殊情况的责任划分
多子女家庭需均等承担义务,即便部分子女经济困难,也应在能力范围内履行,如“老养老”案例中,年逾花甲的子女仍需支付赡养费;孙辈在父母无力赡养时,也需承担责任。
3.维权渠道畅通无阻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反映情况,请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供稿: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