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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难避债 司法利剑护权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孙凯歌)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令缺席庭审的两名被告限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此案的判决不仅为债权人挽回了损失,更以司法实践警示社会公众:妄图以“不到庭”逃避债务行不通,契约精神与法律底线不容逾越。
 
    据悉,原告张某与被告曲某、赵某此前存在借贷往来,借款到期后,曲某、赵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曲某、赵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履行了合法传唤程序。然而,开庭当日,曲某、赵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
 
    庭审现场,原告张某提交了借据、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一系列关键证据。这些证据链条完整,清晰证实了其与曲某、赵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款项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法院对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结合案件相关细节,最终依法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随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曲某、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全部所欠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承办法官表示,部分债务人误以为“不到庭”就能逃避还款责任,实则不然。被告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可缺席审判。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是依法作出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使缺席,仍然需要履行判决书指定的内容。
 
    此次判决不仅为张某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借贷行为应遵循契约精神,借款到期后需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面对法院传唤,应积极参与诉讼、依法主张权利,切勿抱有“缺席就能免责”的侥幸心理。
 
    供稿: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