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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拾得者”变“盗窃者”,一男子获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夏琦)9月11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洪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2025年5月31日,被告人洪某某驾驶电瓶车路过玉屏县皂角坪街道解放路时,捡到被害人赵某某丢失的华为手机一部。2025年6月2日,洪某某尝试着套开了手机锁屏密码后,发现赵某某微信零钱里有钱,遂产生把钱转给自己使用的想法。洪某某尝试破解微信支付密码未果后,在手机备忘录中发现手机支付密码,后洪某某多次使用被害人微信进行消费、转账,并将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转给自己,共计人民币5584.9元。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洪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洪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被告人洪某某拾得他人手机本应退还失主,其因一时贪欲窃取他人财物走上犯罪道路,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因一时贪念对拾得的财物据为己有,否则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提高警惕,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增强自身防盗意识,加强手机支付安全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切勿疏忽大意,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贵州省玉屏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