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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非小事 法律亮剑护成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热依汗古力·于苏普 李曼)校园本应是孩子们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的净土,然而欺凌行为却可能给这片净土蒙上阴影。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由校园欺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不仅让受害学生获得了及时赔偿和心灵慰藉,更对施暴者家庭进行了深刻的法治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小学生杰某课间休息时,在校园内被同班阿某等四名同学无故围堵并进行殴打。直至晚上放学回家,其父母才发现孩子情绪异常、身上带有伤痕。在父母的仔细询问下,杰某哭诉了白天的遭遇。父母见状既心痛又愤怒,当即拨打110报警。事后,杰某前往医院就医,经诊断,其头部、膝盖、胸部等多处均有损伤,需住院接受治疗。身体的伤痛虽可治愈,但此次事件给杰某幼小心灵带来的创伤却难以轻易抚平。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杰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四名施暴同学及其监护人共同起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在校小学生,且是同班同学,简单的一纸判决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影响孩子们未来的成长和学习环境。因此,法官决定将调解作为首选方案,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纠纷。调解过程中,法官采取了“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严肃约谈了四名被告学生的监护人,明确指出:“校园欺凌绝非孩子间的‘打闹玩笑’,而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为监护人,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管教责任。此次事件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身心伤害,也反映出家庭教育中法治意识的缺失。”同时,法官向双方监护人详细释明了《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最终,在法官情、理、法交融的耐心调解下,四名被告学生的监护人深刻认识到自身和孩子行为的错误,对自己疏于管教表示歉意,并共同承诺对杰某因此次事件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四名被告的监护人平均承担赔偿费用。杰某的父母接受了道歉和赔偿方案。
 
    法官提醒
 
    本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其警示意义深远。喀什市人民法院法官借此案向学校、家庭和社会发出提醒与建议:
 
    1.家庭监护是首要责任。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更要注重培养孩子遵纪守法、团结友爱、尊重他人的良好品格。要及时发现和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防微杜渐。
 
    2.学校教育管理须加强。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校园欺凌预防和干预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让学生明确知晓欺凌行为的后果,并学会如何保护自己和寻求帮助。一旦发生欺凌事件,应第一时间严肃处理,并通知双方家长,配合做好事后处理工作。
 
    3.依法维权是坚强后盾。面对校园欺凌,受害者家庭不应忍气吞声。要注意保留证据(如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及时通过报警、向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坚决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律永远是反对欺凌、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坚强后盾。
 
    每一个孩子都应在阳光下健康成长,拒绝校园欺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喀什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坚决遏制校园欺凌行为,用司法利剑守护校园安宁,用法治阳光呵护祖国未来健康成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