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凯歌)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跨越三十余年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通化县某镇政府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一场持续多年的债务争议画上圆满句号。
据悉,本案源于1985年5月20日签订的一份《协议书》。当时,原告王某与被告通化县某镇政府约定,将其名下位于白山市江源区某镇的煤井作价11000元转让给被告经营。协议同时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至1987年12月31日的2年6个月期间,被告每年需向原告支付红利3000元,合计7500元,支付方式为每年5月末和12月末分别支付1500元。上述转让款与红利总计18500元,被告仅在1995年1月22日向原告支付100元,剩余18400元欠款长期未予清偿。
2025年5月26日,年逾九旬的王某老人向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18400元及利息113929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考虑到案件时间跨度长、当事人年龄较大等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耐心细致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院的积极沟通与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通化县某镇政府给予原告经济补偿7510.70元,该款项于2025年6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且已依法免交。
此次调解协议的达成,不仅妥善解决了这起积压多年的债务纠纷,更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化解了矛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贡献了司法力量。目前,被告正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这场跨越三十余载的纠纷在司法温情中得以圆满解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