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殿兵 王歌)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司法局刘集司法所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谭学奎,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树木遮阴引发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甲某与乙某同为刘集镇某村村民,甲某在自家农田边缘种植了一排杨树,多年过去,杨树已枝繁叶茂。然而,这些杨树紧邻乙某的农田,树冠庞大,阳光被大量遮挡,乙某农田里的农作物因光照不足,生长状况明显不佳,产量也受到了严重影响。乙某多次与甲某沟通,希望他能对杨树进行修剪或移栽,以减少对自家农田的遮阴,但甲某觉得这些杨树是自家辛苦种植多年的,且一直生长在自家田边,于是拒绝了乙某的请求,双方由此发生矛盾纠纷。无奈之下,乙某向刘集司法所寻求帮助。
在受理此次调解申请后,工作人员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谭学奎开展调解工作。谭学奎来到现场,仔细查看了树木生长情况以及农田的受影响范围。经观察,杨树的枝叶确实大面积覆盖了乙某农田,在阳光充足的时段,乙某农田里仍有大片阴影。此外,谭学奎还走访了周边邻居,了解到这一问题已经存在较长时间,邻居们也知晓双方为此多次争吵。
随后,谭学奎分别与甲某和乙某进行深入交谈。乙某言辞恳切地表示,自己依靠这片农田为生,如今农作物因遮阴减产,经济收入大幅减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希望甲某能理解自己的难处。而甲某则坚持认为,杨树种植在自家田边,自己拥有处置权,且移栽或修剪树木会造成经济损失,他难以接受乙某的要求。
面对此种情况,谭学奎先向甲某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虽然杨树种植在甲某家田边,但因其生长对乙某的农田生产造成了实质性影响,甲某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对相邻方造成妨碍。同时,谭学奎也劝说甲某换位思考,若自己处于乙某的境地,农作物减产影响生计,心情必然焦急。接着,谭学奎又与乙某沟通,让他理解甲某对树木的感情以及移栽、修剪树木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建议乙某给予甲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平衡双方利益。
在调解员的多次沟通与协调下,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经过一番商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某在一周内对杨树进行修剪,去除伸向乙某农田上方的主要枝叶,最大程度减少遮阴影响。同时,甲某也对乙某多年的损失表示理解,放弃了乙某给予的经济补偿。至此,这场因遮阴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甲某和乙某的关系也逐渐恢复如初。
群众利益无小事,细微之处见真情。下一步,刘集司法所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司法局刘集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