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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执行关于加班的规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执行关于加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我国劳动者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安排职工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应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每周至少一天)工作,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经批准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和40小时,超过部分应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执行关于加班的规定。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 曹丽丽 侯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