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丁峰 张风珍)楚某,系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共养育三子:长子、次子、三字分别叫楚某军、楚某民、楚某强。2023年初莒镇某村拆迁,楚某强先行拆迁,并安置于锦绣社区。楚某与楚某军、楚某民后拆迁拿房,楚某自此一直与老大一起居住,相安无事。但至2024年,楚某因家庭琐事想要回自己在拆迁中的面积,单独居住,父子四人由此产生矛盾。后来,楚某情绪激动地来到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帮他们解决家庭内部安置房分配及赡养矛盾。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接案后,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段小龙一方面立即与某村委会取得联系,向村干部了解情况;另一方面,迅速行动,按提供的名单、地址、电话及时与楚某的三个儿子联系,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希望当事人能统一思想,尽快参加调解。可是事情并不一帆风顺,因为之前楚某与三个儿子就因房产分配及赡养纠纷闹得不可开交,三个儿子都不愿与对方对话,都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可是楚某现在的身体状况令人堪忧,诉讼程序必耗时较多,如何尽快解决此事,让老人能够尽快安享晚年成了摆在调解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段主任决定与村委会“各个击破”,每人负责劝说一方。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多次的电话与上门终于让三人看到了调解员解决此事的诚意和能力,三人也终于同意召开家庭会议,对此事进行协商。
调解前,莒镇调委会段主任仔细查阅了当时的拆迁协议及分房记录,并走访了事情的知情者,做到心中有数。调解时,段主任先是对楚某的身体状况进行阐述,并说出了老人希望全家和睦,安享晚年的希望。然后再提出召开这次家庭会议要解决的问题,即楚某的房产分配及今后的赡养问题。会上三人仍是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争锋相对:老三认为自己先行拆迁,在房产分配上没有多拿任何父母的面积,这是老大、老二的问题。且如果父亲愿意分开居住,其本人愿意赡养,但是如果仍与老大居住,自己将不负责赡养,因为父亲的房产全部被楚某军、楚某民拿走,谁拿房谁赡养。而老大、老二均不承认自己所拿的安置房中有父亲的面积。针对他们之间存在分歧,司法所与村委会及时进行分头工作。段小龙主任一方面拿出调查的证据,将老大、老二应拿面积与实际面积进行对比,让他们对自己多占的面积无法辩解,另一方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赡养的规定对他们进行解释。村干部则不断从风俗人情及周围群众的真人真事对他们进行劝解,让他们一要让周围百姓认为兄弟间是团结友好的,二要为自己儿孙做好榜样。通过耐心劝说,兄弟三人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前提下,共同签订了赡养楚某的协议书。楚某军、楚某民分别从二人的安置面积中退出40m、40㎡',合计80㎡的面积给楚某在拆迁中分房,且产权归父亲所有,父亲去世后,该房产由三子继承。楚某的赡养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仅不能附任何条件,且还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因此,楚某的三个儿子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是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的一件典型房产纠纷引发的赡养矛盾。司法所调解员利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解决纠纷。调解员在调解前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取证工作,在调解时先借老人家之口说出希望安享晚年,全家和睦的意愿,并向当事人讲解《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然后发动村委会,分析调解对象各自的处境和特殊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两者结合最终使各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意见。(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