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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阿:货物买卖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干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司法局姜楼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货物瑕疵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在调解员冯正召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实现了“一件事一次了”。
  
  今年6月初,河北省某村村民甲向姜楼镇某村村民乙购买了一批废铁,双方以9万余元成交。乙向甲交付货物后,甲认为该批废铁存在明显的质量瑕疵,便与乙协商退回货物,但乙称货物在交付之前已经检查过,且货物货款已经交付成功,不愿退还相应货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找到司法所调解员冯正召,申请调解。
  
  冯正召接到调解申请后,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纠纷情况基本一致。考虑到目前双方矛盾焦点在于无法就退货退款问题达成一致,且该批货物目前已在河北省,无法实地勘查货物是否真实存在瑕疵,只能就退货退款的相关法律知识向双方进行阐述明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维修、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目前没有实质证据证明是否因瑕疵引发的问题,且双方均已履行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表示,就算自己愿意解除合同,同意退货退款,但这批废铁面临运输成本、堆积时间长导致实际价值已经降低等诸多问题如何解决?
  
  冯正召继续解释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乙提出的问题的确需要甲进行衡量考虑,这批废铁要从河北运回山东,且这段时间废铁的堆放生锈,折损有可能会导致实际价值降低,希望甲在退还货款方面适当作出让步。
  
  最后,在冯正召坚持不懈的劝导下,双方均作出让步,乙一次性退还甲70%多的货款费用,其余部分作为补偿乙运输这批货物的运输费及折损费,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就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到这里圆满解决。
  
  群众利益无小事,矛盾纠纷“一次了”。姜楼司法所坚持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与安全感。(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司法局姜楼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