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 段小龙 丁峰 张风珍)曲某、邓某等11位农民工一直在禹城市某公司上班,2023年因为公司效益不景气,导致2023年1月到6月份工资都是部分发放,曲某、邓某等多次向公司催要,公司一直未给明确答复。2023年曲某、邓某等人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请求帮助。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与该公司协商后,该公司于2023年11月支付给曲某、邓某等人每人工资2000元,但是仍与实际应发工资相差很多。2024年第一个季度,曲某、邓某等人又多次去公司要求结清所欠工资,但公司仍以效益不景气、无钱为由一直不予结清。2024年4月15日,曲某、邓某等3人来到山东省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可以帮忙调解,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莒镇调委会了解情况后及时受理了曲某等人的调解申请。与曲某、邓某相同情况的另外8名同事,听说莒镇调委会受理了曲某等人的调解申请后,也来到莒镇调委会请求一并帮忙调解。
莒镇调委会在受理此纠纷后,调委会主任段小龙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是否清算工资以及清算工资的日期问题。公司承认存在未结清曲某、邓某等人工资的问题,也表示愿意支付所欠工人的工资,但是因2023年公司效益不景气、更换法人等原因,不能一次全部结清。曲某、邓某坚持要求公司一次性结清工资,因拖欠工资很长时间了,给家庭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由于公司提出的还款日期与工人们预想的还款日期相隔时间较长,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因申请人一方人数较多,莒镇调委会5名调解员全部参与到本案中,分头调查取证。经过几天的调查取证,最终梳理出该公司欠11位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数额:尚欠孟某8965元、曲某21675元、于某8785元、王某6771元、张某9114元、臧某2447元、司某6833元、邓某35387元、龙某2385元、初某3286元、张某5707元,合计111355元。公司承认所欠工资人员、工资数额正确。
针对当事人双方矛盾的焦点在是否清偿及还款日期问题,莒镇调委会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公司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属实,根据我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段主任根据调委会讨论的意见,首先与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公司拖欠曲某、邓某等11位农民工工资,对于拖欠的工资数额也无异议,莒镇调委会建议公司足额一次性清偿所欠工资。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公司领导汇报,经研究最终表示同意支付所欠11位于农民工资。明确了公司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曲某、邓某等11位农民工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当事人的心情,辛辛苦苦工作后,都希望能及时拿到应得的薪酬。有几人对还款日期还是有异议,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最后几位当事人慢慢松口,表示同意该公司定的还款日期。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当事人同意了莒镇调委会的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2024年4月25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莒镇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公司在2024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拖欠的工资款,具体情况如下:孟某8965元,曲某21675元,于某8785元,王某6771元,张某9114元,臧某2447元,司某6833元,邓某35387元,龙某2385元,初某3286元,张某5707元。
2.其他无争议。
在调解纠纷时,调解员应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找到问题的焦点,依法调解。在调解时,调解员应遵循当事人平等的原则,依法解决当事人纠纷。
莒镇调委会作为调解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声誉,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调解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双方当事人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