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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城:七旬老人遇车祸 倾情调解化干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丁峰 张风珍)2020年7月28日上午,一位老人走进山东省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询问得知,老人李某,今年75岁,老伴刘某被邻村骑的电动三轮车梁某的撞倒住院。刘某为低保户,无儿女,受伤后由梁某家人送入医院,住院期间由其侄子李某某护理,用去医疗费2万多,现已出院,因为梁某只有三个女儿,都已出嫁不在本村,梁某老两口都已80岁了,平时靠女儿供养,梁某岁数大也没有赔偿能力,找他女儿索赔都推脱,想请调委会看看能否帮忙要回赔偿。了解事故经过后,调委会主任段小龙查看了其持有的材料,告知伤者家属有关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参与调解的权利、义务及程序,并指出伤者家属索赔需要补充的材料,伤者家属表示愿意并申请调解。

  与禹城市交警大队沟通了解到:7月8日17时许,梁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禹城市莒镇某村东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禹城市莒镇某村东路口北100米超车时,与顺行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刮碰,致两车损坏,无现场,事后报案。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调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确定梁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梁某筹集3000元急救费由事故科工作人员转交受害人家属后,因家庭条件困难为由不再赔偿伤者后续治疗费用。

  对案件情况了解梳理后段主任立即给梁某拨打电话,告知关于人民调解的程序规定并询问是否愿意接受并申请调解,梁某明确表示因为是邻村,都熟悉,愿意协商赔偿刘某损失,愿意申请调委员会进行从中协调解决,但是其岁数大,无收入无赔偿能力,请求调委会做其女儿工作,由其女儿代其赔偿对方损失。段主任与梁某女儿进行了电话沟通,双方约好调解时间。

  2020年8月1日上午伤者家属、梁某女婿来到调委会后,段主任为他们重申有关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参与调解的权利、义务及程序,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填写调解申请书。首先实行背对背的方法了解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伤者家属希望按照他自己列出的赔偿项目要求梁某全额赔偿50000元。梁某女婿情绪消极,表示理解并同情对方,也愿意赔偿伤者所有损失,但是说明梁某岁数大无赔偿能力,三个女儿生活条件都不好,如果赔偿数额少的话,他去找另两个姐妹协商,凑上赔偿款,如果要求赔偿多,他们都不同意赔偿的话,他也无能为力。对此,总结出双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同意赔偿,争议焦点是赔偿数额。

  段主任首先查看了伤者家属主张的赔偿项目及依据的材料,并详细询问了伤者的伤情,对其主张的赔偿项目根据法院裁判规则一一进行了说明,让其根据病情及裁判规则重新审查自己的赔偿项目,有无浮动。

  其次向其说明调解不成应当采取法律救济方式的法定程序,及后期诉讼产生的费用、可能得到的几种结果供伤者参考,并从对方家庭状况等各方面综合分析对伤者有利的解决方案供伤者考虑。伤者家属听后,通过与家人商议表示愿意在此基础上根据医生对伤情及后期康复情况的预测重新商定赔偿数额,并愿意做出适当让步。

  对梁某女婿段主任向其说明消极赔偿的法律责任及几种法律后果,对其详细说明对方索赔明细中的各项法律依据,如果调解不成到诉讼阶段会发生的几种裁判结果。梁某女婿听后表示愿意做另两个姐妹的工作,尽自己最大努力,劝说他们积极筹钱,最大限度内赔偿刘某损失。

  经过多次协商、论证,伤者家属确定梁某女婿确实真心实意的想解决纠纷,面临的困难是梁某三个女儿需要凑这个赔偿款,生活确实困难,如果本次不一次性解决,以后更难解决,如果走到诉讼,费时费力费钱,最终有可能胜了官司,却难以拿到赔偿款。权衡利弊后,伤者家属在实际应予赔偿的基础上稍作让步。梁某女婿认为刘某不易,且岳父确有过失致人受伤,虽然姐妹们生活条件差点,但是年轻,可以克服,因此,积极说服其姐妹共同筹款。梁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康复费、财产损失及其他等各项费用合计33000元(其中住院期间梁某已经给刘某垫付3000元医疗费,本次梁某再给付刘某30000元),约定2020年8月5日下午交付,刘某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不再因本次事故向梁某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双方当事人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1、分析案情,找出焦点。本案因梁某岁数比较大,加上家庭条件困难,无赔偿能力,其女儿对处理事故消极,伤者家属期望值太高,故此很难调解。本案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法定赔偿项目,向其进行了说明,实行阳光调解,使其明确最终诉讼最佳结果也不过如此,合理降低刘期望值;同时向梁某及其女婿明确诉讼的法律后果,所有问题都晒在阳光下,令其选择,最终达到预期调解效果。

  2、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保持中立,换位思考,站在各方的立场上分析说明问题,使当事人能够明确事情的最终结果有几种,理解我们替他做了最周密全面的分析,为他选择了最佳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着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情与法的结合,向社会传递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正能量。(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