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丁峰 段小龙 张凤珍 )9月15日,辛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禹城市禹莒路由南向北道向行驶至省道308交叉路口附近,与胡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胡某头而部受伤、脚踝骨折,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发生后,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9月21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辛某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金、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辛某道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辛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本次事故中起全部过错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辛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当日,双方在交警大队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1、辛某承担胡某医疗费(发票为准)的80%。2、辛某承担胡某车损费。3、双方签字后生效,今后互不争执。胡某受伤后在禹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共花去医药费14848.45元,按照协议辛某应赔偿胡某11878元,9月30日辛某偿还2000元,尚欠9878至今未还,胡某就医疗费赔偿事宜,于2023年10月16日向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莒镇调解委员会主任段小龙立即深入当事人所在村庄调查了解情况,开展调解工作。
经调查:胡某年近84岁,家中并不富裕,医疗费支出占了家庭收入的大部分。辛某家庭也非常困难,其二儿子前几年因工伤事故一直瘫痪在床,每月厂家支付医疗费用,辛某夫妻两人仅靠种地收入维持生活,但其大儿子在外地做生意,每月收入不菲,每月给父母邮寄生活费,在最大限度考虑肇事方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如果无法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是没有问题的,辛某不愿支付剩余的赔偿费,存在赖账心理。
在调解过程中,段主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条款,双方都接受和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以及交警大队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段主任又根据《民法典》及《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确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并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并核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数,调整了心理预期。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在段主任的引导下,胡某主动表示可以酌情减少辛某的赔偿数额,辛某同意签订赔偿协议,但要求进行分期付款,直至付清全部赔偿款项。段主任再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大家从实际出发,相互理解,最终促使双方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于2023年11月12日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是辛某赔偿胡某医疗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分三次支付:2023年11月15日首期支付3000元,2023年12月15日支付第二期3000元,2024年1月15日支付第三期3000元。所有赔偿款项全部转入伤者胡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二是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回访,双方当事双方对段主任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肇事方认为自己经济确实困难,不想赔偿受害方。段主任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让双方家庭生活能继续维持,互谅互让,是本案调解的落脚点。段主任耐心释法,情理动人,调解方案科学有效,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有力的维护了受害方的利益。(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