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庆利 孙肖云 梁锡芝 冯正召)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司法局姜楼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姜楼镇专职人民调解员冯正召成功调解了一起关于因农用机井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某日,姜楼司法所接到信访部门的委托,要求调解一起姜楼镇某村村委会与村民甲某关于农用灌溉机井损害赔偿的矛盾纠纷。接到委托后,姜楼司法所所长张庆利立即指派调解员冯正召下村调解。
经了解,该村的灌溉机井都属于该村集体所有。因近期正值夏耕时节,农业灌溉用水大。该村村民甲某在使用灌溉机井时发现机井的水表损坏,在该村某村干部的同意下,甲某自行请了维修工进行修理,共花费300元的维修费。之后,甲某向村委会请求支付300元的机井维修费,但村委会干部对此要求表示拒绝。并表示“村里当时修建机井时,就和村民说好,如果发现机井损坏,不是自己使用造成的,应当及时上报村委会,村委会找人进行维修;如果是自己使用时造成机井损坏,自行修复。甲某自己进行维修了,说明是他自己使用时弄坏的,村里不会支付这笔维修费用。”面对村委会的说辞,甲某表示,“这机井真不是我弄坏的,当时我刚想用的时候就坏了,我给村干部打电话了,村干部说让我就叫人来修就行,到时候把维修费补给我,事后他们就不承认了。”
冯正召认为,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灌溉机井是否因甲某的使用不当导致损坏。随后,冯正召开始进行多方调查取证,并向有关知情人士进行询问、求证,查看机井的使用记录。后得知,甲某的确向村干部汇报了此事,并得到了许可才进行维修。因此该笔维修费确实应由村委会负责。于是,冯正召组织村干部与甲某进行面对面调解,并把情况都当面说清楚,从法、理的角度讲清此事的利害关系,摆事实,讲依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村委会当场决定向甲某支付300元的机井维修费。就这样,一起因机井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到此圆满化解。(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司法局姜楼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