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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南依汶镇:务工受伤谁之过?人民调解促赔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何莲莲)“我这受伤之后没法上班也没收入,我就想要点赔偿不应该吗?”
 
  “提醒过你注意安全,我也赔了2000元了,不能再找我了吧”
 
  依汶镇人民调解中心大厅里两名中年男子在“辩论”,人民调解员及时阻止争吵,了解后得知。今年3月份,刘某到张某的砖厂做临时工,负责搬砖,结果在工作时不慎压伤左手食指及无名指导致骨裂,随后刘某住院治疗共花费11000元,在其后的两个月内,在家养伤无法工作,现刘某要求张某赔偿住院治疗费用及两个多月的误工费,因赔偿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镇调委会调解。
 
  在依汶镇专职调解员深入调查后,了解到张某的砖厂系个体经营,招收部分临时工,用期短,因此未购买保险,在刘某受伤住院前期,张某积极探病,并垫付医药费2000元,但由于后期治疗费超出预期,张某不再支付。张某认为在雇佣刘某时,已经口头将注意事项说明,是刘某不按规范操作导致受伤,自己愿意支付2000元已经仁至义尽,针对刘某的要求,张某认为其故意讹人。刘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时间受伤就是工伤,且以后半年都难以工作,张某理应负责到底,除去赔偿治疗费用11000元,还应该再赔偿5万元。二人互不退让,对赔偿数额各执一词,鉴于这种情况,调解员便开启了“背对背”及“面对面”双重调解模式。先是分开当事人,对双方进行情绪上的安抚。调解员对张某垫付医药费的行为表示赞许,认为张某是有责任心得企业,但是对劳动法存在一知半解的情况,随后,调解员向张某解释:《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这就是法律上对工伤认定的“三同时”标准。除此之外,劳动者在上下班的途中,或者在上下班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也构成工伤。张某听后,态度有所缓和。另一方,调解员对刘某合理诉求部分表示支持,并引导刘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调解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释到受伤赔偿的范围有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及后期治疗的费用等。耐心地向其梳理各项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逐一讲解说明,刘某对于赔偿数额的主张所有改变。最终,在“面对面”调解中,调解员向双方同时说明在法律合理范围进行赔偿的数额,耐心地劝解双方按照标准计算赔偿,最终二人达成32000元的赔偿协议,张某当场履行完毕,至此纠纷圆满解决。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日渐增多,部分企业责任人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在用工过程突发事件难以应对。为更好优化营商环境,依汶镇优化细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举措。一是积极开展“法治体检”。邀请律师对企业进行培训,帮助他们提升法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知识,对经营中的合同纠纷、劳动报酬、企业维权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提高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诉求的意识。三是做好人民调解善后工作。对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积极作为主动靠上,如此案件中,调解员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让用工企业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各方当事人对于调解的结果十分满意。(山东省沂南县司法局依汶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