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正国 韩芳芳 王少杨)“不赔钱我们就天天到你家闹!让你血债血偿!”某日,一行七八人在东阿县大桥镇某村村民丙某的家门前吵吵嚷嚷,引起众多村民围观,场面一度十分混乱。闻讯赶来的大桥派出所民警和大桥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疏散围观村民,制止带头叫嚷的人,维持现场秩序。
后经询问得知,该村村民甲某和乙某是大桥镇当地的包工头。今年某日,二人承包丙某家的农房翻建工程,并雇佣丁某等人进行施工。在施工中,丙某驾驶铲车推倒自家院墙时,不小心将墙边的丁某砸伤。望着头破血流的丁某,丙某慌了神,周围其他工人见状立即拨打120进行求助并通知丁某家属。丁某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了一个礼拜的治疗,最终经医生诊断,已无继续治疗的必要。丁某家属得知这一噩耗后,悲痛欲绝。他们认为丁某是在甲乙二人的安排下去丙某家施工的,丁某出事应该算工伤,而丙某则是推墙砸人的罪魁祸首,遂要求甲乙丙三人必须承担丁某的医疗费用并给予100万元的经济赔偿。甲乙丙三人互相推诿责任,不愿进行赔偿。一怒之下,丁某家属召集亲属先后到甲乙丙三人家里大闹,威胁三人若不答应给予相应赔偿,就让他们血债血偿。“人命关天,这件事不处理好大家谁都别想好过!”现场的丁某家属情绪十分激动。
成立调解小组 找准矛盾焦点
大桥司法所所长刘正国意识到此事如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于是当即向相关部门和镇主要领导汇报。得知这一情况后,大桥镇党委书记于霞十分重视,立即组织镇党委副书记赵庆亮、综治中心专职副主任张绪彬、司法所所长刘正国成立专项指挥小组,委派法律顾问谢华辉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王吉兴负责调解该起事件。
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甲乙丙丁四方代表请至调解室,并表示上级领导已经成立专项指挥小组处理此事,必定会给各方一个妥善的处理结果。“丁某的工资是我们家的主要经济来源,如今出现这样的事,我们上有老下有小,以后可全靠我一个人养活啊!”丁某的丈夫悲愤欲绝。“我们都这么大年纪了,女儿突然发生这种事,可让我们怎么活啊!”丁某的父亲泣不成声。在调解现场,丁某方代表们的情绪愈发激动,坚持100万元一分都不能少。
甲乙丙三方见事态愈发严重,便同意共同给予赔偿,但是对于100万元的赔偿金额三人表示需要进一步协商。此外,三方人员就各自的赔偿责任比例也产生了分歧。“我们只是安排她去施工,是丙某推倒墙导致丁某死亡。”甲某和乙某一致认为丙某应负主要责任。而丙某则认为如果甲乙雇佣丁某后能给她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她的安全意识,就不会发生这种惨剧。三人为此争执不下,谈判一时陷入僵局。
释法析理 引导双方各让一步
经过仔细分析,调解员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如果双方都不肯让步,调解将无法顺利进行。于是,调解员和法律顾问选择采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法律顾问首先从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法律顾问谢华辉表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由于丁某是受甲某、乙某二人雇佣,本案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主体条件,只能按劳务关系要求甲某、乙某赔偿。”随后她指出,此次事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在丁某方提供了相关费用明细后,谢华辉补充道:“若推定一方为全责,应赔付丁某方可知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仅该三项费用就高达一百余万元”。
丙某告诉谢华辉,他在驾驶铲车之前曾提醒过丁某自己要推倒院墙,但在院墙旁边的丁某并未将该提醒放在心上,因此丁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了事故发生时在现场的其他工人之后,丙某的这一说法得到了证实。
谢华辉听后表示:“既然如此,丁某自身应预见到相关危险,所以她存在未尽到安全注意的过错,各方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在经过法律顾问的一番详细的解释后,这一建议得到了各方认同。
随后,调解员和各方代表深入沟通。在和丁某方代表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由于丁某家庭困难,现在其家人只想尽快得到赔偿,不愿意走诉讼程序。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积极引导丁某方认识到当务之急是尽快解决问题,而不是陷入无意义的长期推拉纠葛中。调解员还向丁某方表示凡事都要遵守法律,只有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员和法律顾问继续对甲乙丙三方进行耐心劝导,她们表示,如果三方不及时将事情妥善处理好,僵持下去不仅会对他们的名声造成不利影响,也会激发丁某方走诉讼程序的想法。而一旦走诉讼程序,他们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更为严重。同时,调解员还从情理角度继续做三方的思想工作,希望他们站在丁某家属的角度换位思考,他们一方面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精神痛苦,还要面对因为得不到赔偿无法妥善处理后事的物质压力。
达成协议 圆满解决纠纷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劝说,在法律顾问按照赔偿标准计算后,最终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丁某在医院的治疗费用由甲乙两方平均承担,具体花费数额以医院的结算单据为准。除此之外,甲乙丙三方共同赔偿丁某方50余万元,由甲乙丙三方各承担相应金额。
随后,法律顾问拟订了详细的《赔偿协议书》,甲乙丙丁四方在此签字捺印,甲乙丙三方当场将赔偿金汇入丁方指定账户。至此这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本案是一起由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当事人丁某方不愿走诉讼途径为切入点,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调解员准确把握了“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既依法、依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情维护责任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让双方当事人都得到满意的结果。(东阿县司法局大桥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