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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诉讼能动履职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保护生态环境
 
  世界环境日
 
  不断推动、加强、升级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市检四分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野生动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助力野生动物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今天,小编与您分享一件市检四分院办理的野生动物保护典型案例。
 
  我们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在北京地区属于旅鸟,每年春季和秋季迁徙期路过北京。2021年春季迁徙期,我们同往年一样来到北京短暂停留。然而......
 
  2021年5月1日,李某某为饱口腹之欲,在颐和园西门南侧树林内私自架设粘网捕鸟,37只小鹀和1只栗鹀不幸命丧网下。经鉴定,小鹀、栗鹀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基准价值为300元/只,李某某非法猎捕涉案野生动物38只,价值共计11400元。李某某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专家意见
 
  大量捕杀鸟类,会严重影响野生鸟类的种群及其所在的生态系统功能,导致野生鸟类种群下降,影响鸟类的虫鼠害防治、种子传播及扩散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
 
  检察机关认为
 
  李某某漠视法律规定,为一己私欲非法猎捕并杀害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李某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为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经海淀区检察院向市检四分院移送案件,市检四分院于2022年11月1日向北京四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某承担赔偿涉案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1400元等侵权责任。2023年4月21日北京四中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全部支持了市检四分院的诉讼请求,赔偿款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治理。
 
  知多一点
 
  “三有”保护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比如我们常见的刺猬,麻雀,斑鸠,大头蛙,绿头鸭,雉鸡等。我们认为非常普通的那些物种,可能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
 
  野生动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将承担刑事、民事双重责任,希望广大市民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野生动物,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北京市检察院四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