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张洪山)纪某与刘某是禹城市莒镇某村的村民,纪某的苹果园与刘某的土地相邻。为了管管果园,去年纪某在自己的果园北边盖了3间瓦房,今年3月份纪某又在果园上修了院墙。刘某认为纪某果园房屋的地基侵占了自己的土地,并导致自己种的5棵桃树死亡,随即打了市民热线12345进行投诉。该纠纷由镇12345办公室交给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处理。
山东省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本案后,调委会主任段小龙首先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对刘某和纪某调查了解情况,并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经调查,刘某表示是纪某侵占了他的耕地并直接导致了自己所种树木的死亡,要求纪某停止侵占并赔偿自己树木的损失1500元。经向纪某了解,纪某表示桃树死亡与自家无关,是因洼地积水涝死的。
段主任了解情况后,认为该案的关键点在于两家地块边界的认定上,若有相关登记信息或土地确权证明等依据,则本案就可迎刃而解。根据此思路,段主任随后联系了该村的村支部书记宿某核实相关情况,宿某说村委会留有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与每户都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最后一栏《农村土地承包清理登记表》,上面详细记载了每户土地的长、宽和四至。后来,镇上对每户耕地进行确权并颁发土地确权证,随后,段主任让矛盾双方都回家带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及土地确权证。在明确的证据前,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土地确权证和土地登记表上登记的土地宽度作为调解的依据,从刘某该土地的东边缘往西测量10.9米就是刘某的土地。最终认定,纪某所建房屋并未侵占刘某的耕地。而是刘某所种的树木侵占了纪某的土地。刘某和纪某对前述事实予以认可,调解员段主任和村支书宿某一起来到纠纷现场,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现场拿米尺测量土地宽度并用石灰划线重新标记边界。刘某虽心有不甘,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刘某也不得不承认事实。双方在调解笔录上都签字按手印确认。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第一,纪某盖房的地基并没有侵占刘某的土地,双方对此认可,不再有异议;第二,刘某在7天之内把地基上种的5棵桃树全部清除;第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农村土地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因历史原因,因土地引发的信访事件甚至恶性案件不断。而及时、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在此类案件中,往往由于历史原因等多种因素寻找土地界线的直接证据比较麻烦和困难。本案中,调解员段主任克服种种困难,协调村两委会干部,查明真相并调取相关证据,让证据说话,让事实说理,让当事人口服、心服,并免除了后患,使得矛盾纠纷圆满解决。(山东省禹城市莒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