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庆利 孙肖云 梁锡芝 冯正召)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姜楼镇人民调解员冯正召成功调处一起损害赔偿纠纷,真正把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落到实处。
姜楼镇某村村民甲某与乙某土地相邻,甲某在土地上种植大蒜,乙某种植麦子。今年3月份,乙某雇佣他人拖拉机对麦苗喷洒除草剂。第二天,甲某发现与乙某土地相邻部分的蒜苗有枯死的迹象,这时正值大蒜生长的关键期,于是甲某便找到乙进行协商。乙某见后不承认,双方协商无果,矛盾就升级,甲某便将土地照片放置在村内大群中对乙某进行谴责,该村的法律顾问及专职人民调解员冯正召见此状况后,主动要求对双方矛盾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冯正召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是乙某喷洒除草剂导致蒜苗枯死后。冯正召首先对乙某进行释法明理,他告诉乙某,根据《民法典》第1239条规定:“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根据现实情况,只有相邻麦苗的蒜苗受损,其他长势良好,可以确定是乙某喷洒药物导致的,因此乙某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明确自己需要承担责任后,乙某表示愿意赔偿,但赔偿数额还需要协商。于是冯正召又找到甲某进行沟通,表示乙某愿意进行赔偿,希望甲某能够看在都是同村人的情分上,合理要求而不是漫天要价。
最后,在冯正召的几番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乙某向甲某赔偿300元的经济损失费,当场一次性付清,甲某表示同意,不再追究其责任。就这样,一场损害赔偿纠纷最终得以圆满化解。(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司法局姜楼司法所)